員工離職后還能做處罰嗎_員工自離后怎么辦離職?
特邀律師
其實這個提問就已經反映了公司的違規點了。離職手續是怎樣的,大部分員工也都知道: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公司,轉正后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公司都要求離職必須經過公司批準才算有效,實際上公司的這個要求是無效的。因為員工只要按照規定天數提前告知了公司,到期員工就可以直接走,并不需要公司批準。
公司在離職流程上有什么其他的批準權限?
一、如果員工需要提前走,那需要公司批準才行。比如員工等不到30天,需要提前就走,這個只有經過公司同意才行。因為這個30天是為了給予公司招聘新人以及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
二、離職交接過程的一些手續。比如交換公司的物品、工作交接情況,但這些都不會影響30天的期限。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處理完,公司有沒有簽字,到30天員工一樣可以走人。
如果公司沒有批準,員工直接走算違法嗎?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已經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了公司,那么到了30天,不管公司有沒有批準,員工都可以走人,不算違法。
有沒有什么后果?重要的是歸還公司的物品、將手頭的工作交接給公司(若沒有人接手,可以用文檔的方式詳細寫清楚發給公司。),若這些有什么差錯,可能會被公司要求賠償造成的損失,但公司必須通過法律途徑。
二、等不到30天就要走,但公司沒批準就直接走了,這種算違反勞動合同法。
這種情況,公司也不能直接扣你的離職公司。如果公司認定員工因此對公司造成什么損失,那么公司應當提供證據通過法律途徑來要求公司賠償損失,而不能直接扣工資。
三、不管員工走人是否違法,哪怕曠工,已經付出勞動的工作時間,公司必須支付工資。
最后,說明一點,如果員工提交了書面的辭職申請書,但公司就是不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故意拖著怎么辦?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30天是給公司的期限,公司有義務在這30天內招聘新員工、安排交接并處理離職事宜,若因公司故意不處理,那后果由公司承擔。
可以追究,盡快,不要過時效。在員工離職整體中,大約20%的屬于必然離職,而必然離職在企業員工離職整體中所占的比例是穩定且較低的; 而其他80%的離職都屬于可避免離職,能夠減少甚至消滅這部分離職就是管理的任務和價值所在。任何有效的管理舉措都將降低離職所引發的管理成本。
如果已經離職,那么當事人和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是企業的員工,公司是沒有權利對當事人離職前犯的錯處罰的,有以下幾點看法供參考:
1.員工離職后,已不屬于企業員工.
2.企業沒有對公民有犯錯行為的追溯權利.
3.如果涉及到違法的事情,公司也只能通知當事人協助調查,配合執法機關處理相關事宜.
4.如果不是違法行為,屬于違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事情.企業已無權再處罰,但可以咨詢.
5.離職前犯的錯,企業沒有發現或發現沒有處理,那是企業自身管理不善,法律沒有給予用人單位
處罰離職后的員工.
6.如果企業單方面對離職后的員工進行處罰,當事人可以不予理采.如果企業非法強制處罰,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或仲裁機構舉報或投訴,不排除到法院起訴企業的非法行為.
因此,綜上所述,員工離職后,企業沒有權利對當事人離職前所犯的錯進行處罰.
別想了,不現實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單位可以依法追償經濟損失和解除勞動關系。至于你問的處罰和辭職:關于處罰就要看是什么處罰了,比如企業內部規定的紀律處分,這個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以罰款的名義做出就不可以了。辭職說的是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這個和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是兩件事情。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員工自動離職也可以按著,正常的離職流程去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因為辦理離職手續是你的權利,你所在的公司不會因為你自動離職,會導致你離職手續不可以給你辦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只要在大商辭職報告起30日內,就要批復這個員工的辭職報告。所以說,如果實在不行,你就打一份辭職報告,然后等待一個月以后再去辦理,我想你所在的單位就沒有任何理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了。
辦理離職手續外戶需要兩點。第一點就是需要交你的社保正常的進行轉移出來。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你的社保在原單位的話,如果不轉移出來,那么你是沒有辦法進行需交的,所以對你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第二點就是你要拿到一份離職證明,證明曾經在這家單位工作過,并且在你的個人簡歷上有相關履歷。這個離職證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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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了。員工提交離職申請,公司批準后,員工在辦理完辭職手續后,就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了,所以已離職的員工犯的錯也只好作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