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登記表算不算勞動合同_入職申請報告算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入職申請不算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其應承擔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針對上述法律規定,也制作了標準格式的勞動合同書供勞資雙方訂約使用。但是,個別用工不規范的用人單位卻沒有采用勞動行政部門制作的規范合同,而是采取自行制作的勞動合同文本,有的甚至采用讓勞動者填寫《入職登記表》、《入職須知》等文件的形式代替書面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入職登記表》、《入職須知》等文件只是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文件,并不具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所作訂約的意思表示,簽訂后一般也僅由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無法持有,故一般情況下不能視其為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入職申請表與勞動合同書本質上并不相同,其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入職申請表是登記的是新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家庭成員等情況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單位為了掌握員工的基本情況,并由用人單位單方保管。
1、辭職后,公司以沒有給公司帶來利益為由拒絕向我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2、如果我并未和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建立了勞動關系。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我雙倍的工資。
3、勞動監察大隊的投訴有效,費用不用自己承擔,受理勞動糾紛是勞動監察大隊的職責。
4、如果需要起訴公司來證明我和公司具有雇用的勞動關系,公司需要舉證你們不存在勞動關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
既然填寫了入職登記表,說明此前就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等基本條款已經達成了一致。如果已經上班,說明已經簽訂了口頭勞動合同。但根據法律規定,如超過3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工資。
謝謝邀請。 首先,你說的入職登記表當然不算勞動合同。具體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也就是說一個勞動合同必須要具備上面條款的內容,否則就不是一個完備的勞動合同。 其次,你提到的入職登記表可以作為勞動關系建立和存在的一個證據,當然如果還有其他證據就更能充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了。 最后,勞動關系的存在并不 以勞動合同簽訂為標準,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即可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證據收集可參照我的知乎文章:職場防身計 之一 勞動關系證據收集。以上意見,供您參考,源自我在勞動監察大隊工作、經常處理勞動糾紛的實際經驗,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不介意的話可以關注我,有問題歡迎咨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