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刑事犯罪可以解除勞動合同_員工被刑事拘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等有效的刑事判決書下來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被抓捕期間未提高勞動,可以不支付工資。
不同單位處理方式不同,一般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會在刑事判決生效后解除勞動關系,私營企業可能在刑事偵查期間就解除勞動關系,也可能在判決后,也可能不解除一直等你回來。
也是違法了,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職工涉嫌犯罪,可受到刑法處罰,與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用人單位可單方宣布予以除名。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如果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因此公司是可以和他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履行通知義務并辦理一定的手續,不能認為是自然解除,否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仍然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根據題主詢問的情況,單位應該通知小李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否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系。
主要看刑事責任定罪問題,要是斃了,要不要的沒啥意義。要是沒有斃,賠償恐怕不會給。
員工被刑事拘留,單位是否可以就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答: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刑事拘留并不等于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緊急措施。刑事拘留并不意味著該勞動者就一定是罪犯,經審查有可能不構成犯罪,可能是無罪釋放。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被刑事拘留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