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義務通常表現為_法律義務特點?
特邀律師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形成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權利和義務是相互聯系的:
1,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
2,從數量上看,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
3,從產生和發展看,兩者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
4,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因而兩者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法律義務是與法律權利相對稱的概念,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它表現為必須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
法律義務是國家所確認,具有國家強制性,當人們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就會受到國家的干涉,國家保障這種義務的實現。其重要特點在于義務的必要性,義務人必須從事或不從事一定的行為,否則權利人的利益不可能得到滿足;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就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同時,義務人的必要行為也存在于一定的范圍內,超過這一范圍,則屬于義務人的自由,有權拒絕權利人在這一范圍之外的要求。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系還表現為對應關系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 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如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 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
法律義務是指社會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責任。
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定性。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的社會義務,不能成為法律義務。義務的法定性表現在法律義務的形成方式上。第二、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都有一定的強制性。法律義務不同于其他義務:法律義務的強制來源于國家,法律義務的強制力量來自國家的強制力,不履行義務將受國家強制性制裁,剝奪生命、自由、金錢等。第三、從屬性。法律義務總是從屬于法律權利而存在,體現在:1)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內容由權利人的權利內容決定。2)義務的履行方式和程度由與它相對應的權利所決定。第四、必為性。義務主體必須認真如質完成對法律義務的履行,或以作為或以不作為方式作出。這與權利的行為自由不同。如果您有股權問題想要咨詢,請關注“徐靂說股權”留言您的問題,我們會盡快來電為您解答1、法律義務是屬于觀念形態的現象,是對某種行為的做(或不做)的要求。
2、法律義務作為一種關于行為的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規則所規定的。
3、法律義務作為一種關于行為的要求,實際上是由社會和國家向法律主體提出來的。
4、法律義務之所以代表著社會和國家的要求,就是因為規定義務的法律規則實際上是社會和國家對個人(法律主體)作出的關于在一定條件下要對個人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為的要求的預先約定。
5、法律義務有時與權利人的權利對稱,此時,法律義務是在實踐中由權利人的要求而履行的。但并不是說,一定要權利人提出要求,才有法律義務。即使權利人沒有提出要求,也不能排除義務人的義務。
6、社會、國家向義務人提出行為要求的目的在于:防止義務人做與義務要求相反的行為選擇時所必然帶來的對他人、或對社會、或對國家的非損他性利益的必然性損害。
7、法律義務所代表的社會和國家的要求指示著義務主體只能就某種行為做或者不做。法律義務作為一種要求,對義務人而言只是在形式上減少了在做和不做之間進行行為選擇的自由。但減少這種自由并不是對義務人不利。
第一個層面,權利和義務的內核是利益和負擔(不利益)。權利是權利人享有的一定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因此權利以一定的利益為內核。義務是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使義務人承受的負擔(不利益),因此義務以負擔(不利益)為內核。在財產權中,無論物權還是債權,都是一定財產利益的法律體現;在人身權中,人格權是一定人格利益的法律體現,身份權是一定身份利益的體現。財產權和人身權所對應的義務,則是為滿足權利人所追求的財產利益或人身利益而設置的負擔。其典型是給付財物的債務,當事人負有債務,即意味著財產上的負擔。
第二個層面,權利和義務的外在表現形式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權利表現為權利人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者表現為可以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義務表現為義務人應當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比如:人格權關系中,權利人可以支配其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義務人不得加以干預。
第三個層面,權利和義務的最終實現手段是國家強制力。通常,自覺履行,不需要借助國家強制力。但是,當權利受到不應有的侵害時,法律則賦予權利人借助國家強制力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相對應,義務具有法律的拘束力,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特殊情況下,如:不真正義務,無對應的權利存在,其違反也不發生法律責任的問題。再如:勞務性質的債務不得強制執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又如:消滅時效完成的債務,屬于自然債務,不具有國家強制力。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有如下關系。
第一、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對應關系是指法律權利一般有相對的法律義務存在。二者共同處于法律關系的統一體中。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1)在任何法律關系中,一方主體有法律權利,對方主體就必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每一主體在享有權利之時都對應承擔一定義務。如雙務合同中。
第二、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系。社會中的權利義務的設置是對等的。主要表現在:1)社會生活中權利總量大于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會行同虛設;反之,社會容易產生特權;2)在有的具體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也是對等的。當權利義務處于分離狀態時,一方享有權利的量和對方承擔的義務的量是對等的。如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
第三、功能發揮中互動關系。法律功能常常是通過它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得以現實表現出來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在功能上的互動關系主要體現在:1)法律義務的履行促進法律權利的實現;2)法律權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
第四、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現代立法總體上講是以權利為本位。權利本位在現代社會中包括個人權利本位和社會權利本位。所謂權利本位就是說法以權利(個人權利或社會權利)為起點或出發點。以權利為重心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特征。我國支持了權利本位,因為:1)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設定權利和保障權利;市場經濟模式的建立體現了權利本位的要求。2)人權受到了國家和社會的普遍關注。法律權利就是人權在法律中的體現。
法律義務的履行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種是作為,是指義務人實施積極的行為,如子女通過經常看望和提供財物等行為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等;
另一種是不作為,是指義務人不得實施某種行為,如未經許可不得公開他人的隱私等。
法律義務具有法定的強制性,違反法律義務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義務導致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