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義務表現為法律關系主體_什么叫法律義務?
特邀律師
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法律規范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權得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當負有義務的主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時,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我們在形成正確的公民意識,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武器,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時,不忘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忘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同時,我們大學生應培養法律與自由相統一的觀念。在行使自己權利時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言論、行為的社會效果,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權益。最后,應培養大學生樹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它們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 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 法律關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 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一、公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
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如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
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
養扶助父母等。
二、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系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系還表現為:
1、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
這種對應關系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系。
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于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于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系。
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范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于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
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于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法律義務是與法律權利相對稱的概念,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它表現為必須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
法律義務是國家所確認,具有國家強制性,當人們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就會受到國家的干涉,國家保障這種義務的實現。其重要特點在于義務的必要性,義務人必須從事或不從事一定的行為,否則權利人的利益不可能得到滿足;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就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同時,義務人的必要行為也存在于一定的范圍內,超過這一范圍,則屬于義務人的自由,有權拒絕權利人在這一范圍之外的要求。1、首先,比較下概念。法律主體是指法律規定的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并承擔責任的人。此處所說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法人等“人合組織”擬制為法律主體。法律是規范行為的規范,法律主體就是法律規范的行為對象。這是個前提性的概念。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法律關系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構和組織以及公民。2、法律關系主體是具體、現實的,是參與法律關系,享有實際權力,承擔實際義務的法律主體。先是法律主體,然后參與法律關系,就成為法律關系主體。比如,你是一個公民,首先是法律主體,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這是抽象的,前提性的;然后你去買個手機,與人發生買賣關系,你就有了付款的義務,和取得手機所有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