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入職表不同嗎_應聘登記表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特邀律師
謝邀。
按題意去分析,這與以前在企業干了多少年沒關系。請問你已經干的12年工齡是在何企業服務?是不是在同樣的企業服務?題目中都無交待清楚?那么也只能解答你所提問題可能有如下幾種說法。
首先,可能因你在該企業服務的時間不是連續,而是在其它單位已服務了12年,進現企業是對老企業辦好相關離職手續后才應聘的,那么當然是對待新員工方法重新簽訂新員工入職表是正常的,畢竟對現企業而言,你是新人。可能還要重新簽訂新企業的勞動合同期,但以前的12年工齡根據相關法規還是應承認的,只不過不是現企業的連續工齡罷了。
其次,你以前的12年工齡是客觀存在的,但以前簽的可能是勞務合同或其它協議等,老企業與你又都不重視,很馬虎。所以現企業較正規,重新按入職規矩,由你填寫入職履歷表和勞動合同都屬正常。
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差別太大了
一,登記表只是登機信息,不代表錄用你了
二,合同是正式的,有法律效應的,表示建立正式工作關系
三,法律效應也不同
所以,入職必須簽合同才能有所保證
你好,錄用函或錄用通知書或者叫入職通知書這一類的東西不能與勞動合同相提并論,絕對不可能與勞動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很簡單,二者的內容和作用決定了不可能有同等效力。
具體來說,錄用函是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屬于企業自主行為,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內容可以千篇一律也可以變化多端,沒有固定的形式,只要能表達錄用的意思就可以,作用僅僅局限于告知求職者錄用的情況,還起不到法律作用。
勞動合同就不一樣了,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款制定,所有企業的勞動合同基本上都大同小異,最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是證明員工勞動關系的最有力證據,也是保障員工各項權益的法律文件,天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們經常會聽到說某某求職者面試一家企業通過了,也收到了錄用函之類的通知,但最終企業爽約,還是不被企業錄用,這種情況下求職者即便拿著錄用函去投訴,勞動部門也幾乎不管,就是因為這個錄用函還不具有法律效力導致的。但如果企業做了任何損害員工權益的事情,只要員工拿著勞動合同去投訴,一般都會得到受理并且能夠享受到合同規定的權益,就是因為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緣故。所以很顯然,錄用函和勞動合同是沒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反過來說,如果錄用函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公司就沒必要跟員工簽合同了。但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從反面也說明錄用函跟勞動合同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而《入職表》并不具備這些內容,并且其格式與勞動合同完全不同,所以填寫《入職表》不等于簽訂了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了法律意義上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它具有約束力;《入職表》只是在員工入職時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沒有約束力。 其三,雖然《入職表》中記載了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工資標準等內容,具有勞動合同的一些基本特征,但由此就認為與她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 律師強調,繳納社保與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同的法律行為,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餐飲公司給吳小姐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該且必須履行的法律職責,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之間就簽訂了勞動合同,所以,勞動者可依法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