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_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幾年?
特邀律師
根據《刑法》(2015):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第四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后果嚴重”:(一) 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二) 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四) 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五)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一) 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二) 造成為五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三) 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一) 能夠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將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變種進行復制、傳播,并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二) 能夠在預先設定條件下自動觸發,并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三) 其他專門設計用于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程序。第六條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后果嚴重”:(一) 制作、提供、傳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導致該程序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的;(二) 造成二十臺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程序的;(三) 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四)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五)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一) 制作、提供、傳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導致該程序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 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三)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相關案例:(2018)鄂01刑終1455號
一、怎么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處罰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后果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尚處于潛伏期,雖然可能占用了一定的系統資源,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均不構成本罪。二、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1、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無嚴重后果發生,是本罪與非罪行為的分水嶺。從這種高科技犯罪的特點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因為在沒有發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認定行為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存在一定的難度,容易將技術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誤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可能擴大打擊面,同時也不利于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2、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在于:(1)侵犯的行為對象不同。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后者局限于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2)行為的方式和內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上實施破壞行為,后者的行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實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3)對危害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后果嚴重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屬于結果犯;后者不要求嚴重后果發生,屬于行為犯。(4)犯罪動機、目的不同。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破壞系統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行為人,則并不希望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5)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兩個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后者是單一的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3、本罪與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利用計算機犯罪作案動機多種多樣,有盜用、偽造客戶網上支付賬戶的犯罪;電子商務詐騙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惡意攻擊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虛假認證犯罪;網絡色情、網絡賭博、洗錢、盜竊銀行、操縱股市等。目前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行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網絡來實施。按照《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不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因此,應認真考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明析破壞行為是否構成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對于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同時又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損壞的,以結果行為吸收手段行為,對其結果行為進行定罪。4、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刑法》第276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計算機知識、技術,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口令或者許可證明后破壞別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殊不知這種行為就構成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我們要注意的是,當行為人以泄憤報復為動機,通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了嚴重后果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條競合,應按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處理。延伸閱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非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認定是什么?
比對主犯的刑罰標準,適當酌輕處罰(比主犯判的輕),具體輕到哪一種程度,要看具體情節以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刑法》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罰規定: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