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_盜用他人信息開卡是什么罪?
特邀律師
200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5日公布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共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明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行為,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于善意透支的行為。 ——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信用卡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盜用別人身份證辦的信用卡屬于身份證持有者本人所有,如果非持證人本人使用,則屬于“盜用他人信用卡”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范疇,而信用卡詐騙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其中信用卡詐騙罪占整個金融詐騙犯罪案件的7成左右。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列舉了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幾種情形,其中就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盜用他人信用卡,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消費,是一種典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