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傷害罪多少條_刑法,故意傷害罪?
特邀律師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題主的描述簡單的回答一下吧
第一種情況:
首先傷害罪屬于結果犯,故如若構成故意傷害罪,前提是造成了輕傷的結果,否則不構成犯罪。題主描述的情況,行為人持棍毆打并沒有造成對方輕微傷,所以不構成犯罪。
其次《刑法》第15條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刑法》沒有規定“過失毀壞財物罪”,自然不能以此罪名追究刑事責任。題主描述行為人是在持棍毆打對方時過失造成對方價值三萬的手表毀損,由于刑法沒有規定過失毀壞財物罪,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這與民事賠償不掛鉤,該賠的還得賠。
第二種情況:
首先行為人有毀壞財物的故意,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造成車輛毀損,在刑法上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未遂的,至于處不處罰另說。
其次行為人只有毀壞財物的故意,并沒有傷害故意,造成對方輕傷屬于過失致人受傷,因為沒有達到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該有的民事賠償還是有的。
最后,愿少點紛爭,世界和平。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經法醫傷勢鑒定,構成輕傷(分一、二級)、重傷的,都屬于故意傷害罪,只是刑期的不同,一個三年以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個三年以上。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續執行。 七十四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以公安機關的司法鑒定為準,這里沒有法醫,就算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用。。。。。。 2,如果構成輕傷,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不構成輕傷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 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沒有什么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 不能僅以后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后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區分標準 區分故意傷害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還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本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些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未達到本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說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后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于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于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剝脫、小范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采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愈。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并發癥和后遺癥。 4,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5,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扶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罪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立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199?12?31法釋〔1997〕11號)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1999.10。27法〔19991217號〕 (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癥等。殘疾程度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實踐中,并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后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雖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暴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三、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被監管人員致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6,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是第一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起訴故意傷害罪,主要由人民檢察院考慮,他們不需要我們指導辦案。
如果故意傷害他人并造成輕傷以上,受害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故意傷害犯罪事實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偵查的,受害人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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