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工簽訂非全日制合同_非全日制工用不用簽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現在除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之外,企業聘用員工都應當簽訂勞動合同,醫保企業都會設定一個試用期,通常為3-6個月,試用期結束后會進行轉正。
樓主工作快3年了,應該是這個單位的正式員工,單位應當對員工實行同工同酬,如果確有不公平對待,建議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入,要求單位一視同仁,同工同酬。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但從你的信息看,你一周的工作時間已經超過24個小時,因此你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應算全日制。因此,應屬于公司未與你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你依法可以主張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相關經濟補償。建議你向公司提出異議并向當地勞動局投訴。
是的,非全日制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則符合勞動關系的所有特征,雙方之間建立的是的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靈活多樣,以小時計酬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時計酬。除了以小時計酬的形式以外,常見的計酬方式還有以日、周為單位來計酬或按件計酬。因為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從事非全日制勞動,所以本條所規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每周工作累計時間,都是針對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勞動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勞動者實際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勞動時間和每周累計的全部勞動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68、69、70、71、72條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說白了非全日制用工就相當于小時工,沒有什么保障的,建議你還是簽訂全日制用工合同,這樣是有保障的,還有就是實習期和試用期是有本質區別的,實習一般是為了完成學校的課程,算學分的,而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