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_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謝謝悟空小秘的邀請!這是一個農村集體土地的概念問題,我來和大家作個討論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和三農知識,請關注“土地觀察員”。
要想把這兩者的區別搞清楚,我們要先從農村土地性質的相關概念說起。我們知道,農村土地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大的方面說分為兩類,一類是農用地,包括耕地、草地等,一類為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使用土地,都要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這幾個方面經批準是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也就是說,有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就是擁有了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除了可以建設住宅處,還可以建設工廠企業、公共設施等,而宅基地使用證只能供本集體成員建設住宅使用。
(國土人說土地、話三農。解析土地政策法規,追蹤最新三農動態,解疑土地矛盾糾紛,維護大眾土地權益。敬請關注“土地觀察員”,歡迎私信交流!)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有兩種,一種屬于國家,一種屬于集體。
既然是擁有所有權,那具體來講即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的土地由國有土地管理局辦理一切使用手續,集體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等一切權屬則由集體土地所有者(某村民委員會)支配。
集體土地的使用分宅基地使用和建設用地使用。
使用權的取得又分為劃撥用地和出讓金用地,區別在是否繳納出讓金及使用年限。
不管哪種方式,既然已獲得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證即表明你在一定時間期限內獲得了對該塊土地的建設用地占有、使用、收益權利,當然,取得的土地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建設用地用途一般為鄉、鎮、村辦企業用地或鄉、鎮、村公益事項用地。
這些相關權益在《民法通則》、《物權法》以及一些法律細則中給予了明確保護。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證書。 集體建設用地,原則上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征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具相當的特殊性,設為農村集體土地,且為住宅用地,則:
1、依《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作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宅基地屬于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審批無償取得,類似于劃撥國有土地,而對于劃撥國有土地,國家土管局國土函字(97)第96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7)18號函的復函》中明確認定“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當事人自有財產……”明確規定不屬于個人,自然不屬于個人遺產。
因此,對于類似性質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亦不能認定為遺產為宜。2、又例如,我國《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確規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繼承,而承包只是表述為“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未賦予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