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三方變更協議影響_原勞動派遣制合同到期改第三方,這符合勞動法嗎?
特邀律師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謝邀。
樓主單位的行為屬于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對員工會產生一定影響:比如說您工齡的延續.經濟補償金.原合同待遇與新合同之間是否有差異。最重要的三點:
一是是否有與你們員工協商一致,并獲得同意;
二是除了主體變更,其他各項合同要件是否有變更。
三是公司名稱變更,法人也有同時變更。就是因簽勞動合同的單位跟原工廠是否有任何關聯。
下面做具體分析: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主體變更,如果是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況,原勞動合同均繼續有效,不用重新簽訂合同。
2.樓主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形。這樣情形下,有兩種操作方式:
一是是企業與員工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為此企業可以簽訂協議,約定由第三方企業負擔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二是三方協商轉讓,約定由第三方企業承繼原企業在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但第三方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這種方法應當約定員工的工齡繼續計算,并且在原合同項下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如此,企業將無需立即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員工的合法權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損害。
3.如果樓主不同意變更重新簽訂合同或者變更后新簽合同單位不承認之前工齡,可以辭職并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
事實上,樓主的單位在通知合同變更之前已經存在違法現象,3月份入職8月份才簽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入職30天內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從入職當日起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因此,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說,樓主有好幾個選擇:
一是在確保原合同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基礎上,按照三方協商結果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是可以選擇辭職并要求企業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附帶說下:雖然企業對五險給你們做了補貼,但這并不能免除企業繳納社保的強制性義務。因此,還可以要求企業補繳在此期間的社保。
謝邀。
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但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同意,這時勞動合同無法變更。所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補償,但是從法律上來說單位沒有必須要給予補償的義務。而要是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話,那么不允許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種: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