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不和公司簽合同怎么辦_用工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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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題主問題是,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勞動者如何應對。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薪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也應包括獎金和績效。
如果單位不支付補償怎么辦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對沒有效果。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補償。這類案件爭議不大,勝訴率極高,時間短,而且沒有任何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企業的行為涉嫌違《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民法通則》,你有權提起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訴求:
1、解勞動合同;
2、由公司按勞動法規定賠償你合理的待遇;
3、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
建議你不妨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
1、整理你手頭現有的證明與在該廠勞動的資料,包括每個月你簽名的工資表、企業給你發工資的銀行帳戶及進帳記錄、工作證、出入證等;
2、收集其它員的的證明資料,證明該企業長期存在有不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行為;
3、委托律師到社保部門、稅務部門、勞動部門相詢企業勞動合同、社保、稅收手續辦理情況,收集國家相關的政策;
4、向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以有效的方式送達企業人事部門,記錄接受人信息,如果人事部門同意按你的申請與你協商,你要主動與企業協商,在滿足你要求前提下,最好雙方達成和解,一定要達成書面簽訂協議;
5、企業人事部門拒絕你的申請,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并親自送到勞動仲裁部門,如果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后,做好參加仲裁活動,領取勞動部門仲裁裁定書;
6、勞動仲裁部門不受理你的仲裁申請或仲裁不符合法律規定,你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委托律師起草訴狀,并由你親自到法院辦理立案手續,準備好開庭手續,并按法院通知參與法庭調查活動。
但愿幫你解決眼前的困難。
首先,你應當舉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一、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你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你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你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你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提醒公司的違法行為有:
1,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將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
2,公司未為你購買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補繳;
3,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三、權利的保護:
1,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雖然單位至今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單位在你已經工作長達近半年的時間里,并沒有按規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你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主任所說的試用期一個月無效,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資。
5、你有權要求單位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6、如何證明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參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四、建議通過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關于證據的問題,網友的答復很詳細了,都不錯。提示你注意:證明過程是遞進的,證據間是相互關聯的。如:有證據證明你和單位已經存在了事實勞動關系(無書面合同),那么雙工資就可以主張,同時你可以根據“舉證倒置”原則要求單位提供你工資水平的證據,提供你工作時間的證據,否則,你的陳述及證據很可能就被仲裁庭支持。因此,舉證問題并不是我們想像中那么困難。
勞動爭議一般實行仲裁前置程序(也有例外的,不贅述),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先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
程序:準備證據,寫申訴書(固定格式的,仲裁委有),提交到窗口立案,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書,根據受理通知書確定的地點、時間參加審理,領取裁決。
五、之后:
1、不服裁決的(雙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訴。
2、服從裁決的,根據裁決內容履行裁決,一方不起訴(即視為服從裁決)又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很明顯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補簽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不愿意補簽也不愿意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再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日常生活中,確實有很多企業不給職工簽合同交保險。他們總是有各種各樣的理由,比如試用期、讓職工主動放棄社保等等。但是不管怎樣不給職工簽合同、繳保險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因此,我們如果維權,最大的爭議就是何時參加的工作。因此,職工最好尋找相關有力的證據。
依據2005年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通過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勞動者一般需要提供工作證或者證人證言的材料。
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工資支付憑證,勞動者的招用登記表和報名表,以及考勤記錄等等。但最大的問題是有關證據滅失。所以,職工如果能夠提供最早發放工資的憑證,銀行發放記錄或者工資條,這樣就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簽勞動合同會面臨著雙倍工資的處罰,不過已經八年了,這雙倍工資也已經滅失。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一年內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從這時開始,勞動維權的時效就開始逐步終止。勞動仲裁超過一年,勞動監察超過兩年,就超過了維權有效期。
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可以辭職并索要經濟補償金。但是值得提醒大家的是,這種辭職一般也需要提前30天給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職工可以申請的權益有:補交社會保險并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職工不要向用人單位索賠,而是向勞動監察大隊等部門申請維權。
勞動監察大隊的維權有效期是兩年,是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由于沒有交納保險是一種持續的行為,所以并沒有結束,也就不要被忽悠只可以補兩年保險,這樣的歪嘴斜說。
到工廠打工,老板不給簽合同怎么辦?我來回答這一問題。
一是,有的農民工,到工廠去打工,可是有的企業不與工人簽訂合同,這種現象是有的,而且在很多企業都存在,有的全部不簽,有的只簽一部分。
二是,這是不對的,按照《勞動法》規定應該全部簽訂,如果不簽,甲方違反用人條例,乙方首先要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千萬不能姑息。
三是,農民工是弱勢群體,政府各部門都要認真關心,年初勞動主管部門都要到用人單位進行普查,幫助用人單位認真加以落實。
四是,農民工一定要去國家指定的勞務市場去找工作,這里一切手續都很正常。
五是,勞動合同是基礎,如果甲方不簽,乙方的農民工寧愿放棄這份工作,千萬不要含糊,尤其今年農民工缺口比較大,農民工看找工作。
總之,農民工是弱勢群體,我們都要關心他們。
這個公司根本就不是一個正規的公司。如果不和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了征議,和事顧等等問題安什么依據處理。那就的習留糊涂的處理嗎。那肯定是甲方占有事了,員工還能怎嗎辦。如果你想跟,樣的單位上班嗎,最好是一天一次開工錢,干一天說一天,能干責干,不能干了就近快走人,另去尋求工作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謝謝邀請!公司老板不跟員工簽合同這不要怕的,只要事實存在,這就是合同,到時候勞動部門見,該補的老板一一給你補上,難道說你光腳的還怕穿鞋的嗎?現在國家重視勞動者的維權保護,這一點你盡管放心,一告一個準。你把相關廠里給你的工資單.以及其它證件保管好,到老板不要你干時.或者你不干時候找勞動仲裁幫你老板,到時候老板會買勞動仲裁部門的帳的,你一定會贏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違法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入職九年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關于雙倍工資的主張超出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外,勞動者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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