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贈予孩子_夫妻一方購買房產贈與子女,怎么起訴?
特邀律師
這房子是夫妻“共同共有”,未夫妻共同同意,這是無權處分,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贈與合同。而死后死者占有房產1/2份額,配偶占有另一半,那么只有房子的1/2可以作為遺產,夫妻、父母與子女是都是第一順位人,如果其有父母,只有這一個兒子,那么可以將1/2劃為4份,死者父母各占1/4,兒子占1/4,配偶占“1/2+1/4”的份額。
怎么證明丈夫給他前妻的財產是你和他的共同財產?如果你能拿出具體的證據來,你可以去法院起訴他,要求他返還屬于你的那一部分財產。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予子女或者其他人,某些行為是有效的,某些是無效的,要看什么情況下處理的,一般大多數情況是有效的。
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著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夫妻雙方因為日常生活的需要,來處理雙方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是有權利決定的,這句話的重點在日常生活的需要。如果是因為這個原因處理共同財產,不管是贈予還是干嘛,雙方都有處理權。
如果不是因為日常生活的需要來處理雙方共同財產,你要看其中一方用共同財產做了什么視頻,如果其中一方將小額財產贈予他人,或者用于買東西,就算事后不知情的一方想要追回,也是不可以的。因為獲得財產的人有理由相信這個行為是你夫妻共同決定的,你不能以不知情來對抗我這個善意的第三人。
如果夫妻一方將大額的共同財產贈予第三人,這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如果事后夫妻另外一方未對這個行為進行追認,沒有認可這個行為,是無效的。
贈與子女房子很正常啊,現在做父母的不都這樣嗎?為什么要起訴呢?謝邀請。
人們常說,幸福的生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不幸,婚姻亦是如此,不同人的婚姻生活,所面臨的問題也不一樣,婚內出軌就是其中較常見的一種,更惡劣的是,不少男性婚內出軌還會把原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拿出來給“小三”買車買房。遇見這種情況,作為妻子如何維權呢?
張某(女)與任某(男)系夫妻關系,在兩人婚姻期間,任某在2010年認識了孫某,并隱瞞了自己再婚的事實和孫某開始交往,并對外宣稱兩人是夫妻關系,交往期間,任某為孫某購買了車房,并給予了現金。
后東窗事發,張某和任某共同起訴孫某至法庭,請求依法確認任某贈與孫某房產、車輛及現金的行為無效并返還相應的金額。
張某委托律師調查出了如下款項。
其中房子支付首付款181462元、燃氣開口費2600元、585-A號車位費70000元。2011年1月又為孫某購買奔馳E260轎車支付購車款445000元,向滄州市國稅局支付車輛購置稅38900元。另外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從其622846173001545016中國農行卡,分七次劃入孫**中國農行卡21000元。以上共計為被告支付各種款項758962元。中途孫某曾有一輛牌照號為冀J馬六轎車,2011年3月19日出售給案外人莊某,該賣車款105000元匯入了任某卡號為62×××16的中國農業銀行卡。所以總計款項為:653962元。
那么以上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任某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雙方應協商一致,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
任某擅自將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為孫某購買房車等,在事后張某未追認的情況下,該贈與行為應該屬于無效行為。
那么任某和張某要求返還錢財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任某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通過購買房產、車輛、車位和結婚旅游等行為,使孫某有理由相信任某對二人重新組建家庭的決心,孫某因此事,人格尊嚴遭受重大損害,任某過錯較大,對此應負主要責任。孫某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進行抗辯,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二審判令孫某返還張某326981元。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
可理解為:
1、夫妻在處理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對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可決定
2、如果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