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贈與他人金錢_婚后一方贈與他人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人們常說,幸福的生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不幸,婚姻亦是如此,不同人的婚姻生活,所面臨的問題也不一樣,婚內出軌就是其中較常見的一種,更惡劣的是,不少男性婚內出軌還會把原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拿出來給“小三”買車買房。遇見這種情況,作為妻子如何維權呢?
張某(女)與任某(男)系夫妻關系,在兩人婚姻期間,任某在2010年認識了孫某,并隱瞞了自己再婚的事實和孫某開始交往,并對外宣稱兩人是夫妻關系,交往期間,任某為孫某購買了車房,并給予了現金。
后東窗事發,張某和任某共同起訴孫某至法庭,請求依法確認任某贈與孫某房產、車輛及現金的行為無效并返還相應的金額。
張某委托律師調查出了如下款項。
其中房子支付首付款181462元、燃氣開口費2600元、585-A號車位費70000元。2011年1月又為孫某購買奔馳E260轎車支付購車款445000元,向滄州市國稅局支付車輛購置稅38900元。另外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從其622846173001545016中國農行卡,分七次劃入孫**中國農行卡21000元。以上共計為被告支付各種款項758962元。中途孫某曾有一輛牌照號為冀J馬六轎車,2011年3月19日出售給案外人莊某,該賣車款105000元匯入了任某卡號為62×××16的中國農業銀行卡。所以總計款項為:653962元。
那么以上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任某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雙方應協商一致,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
任某擅自將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為孫某購買房車等,在事后張某未追認的情況下,該贈與行為應該屬于無效行為。
那么任某和張某要求返還錢財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任某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通過購買房產、車輛、車位和結婚旅游等行為,使孫某有理由相信任某對二人重新組建家庭的決心,孫某因此事,人格尊嚴遭受重大損害,任某過錯較大,對此應負主要責任。孫某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進行抗辯,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二審判令孫某返還張某326981元。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
可理解為:
1、夫妻在處理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對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可決定
2、如果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 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 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會侵犯配偶對共同財產的平 等處理權,在受贈與方明知未經得夫妻共同同意的 情況下而接受贈與,則未同意的配偶有權要求法院 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請求受贈與方返還財產。
如果贈與人給受贈人錢款讓其購房、購車等且登記在受贈人名下,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后,受贈人應返還相應的錢款:如果贈與人是把原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車輛等變更登記為受贈人,受贈人應返還原房屋或車輛等。
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碰到因為婚外情,夫妻一方未經過另一方同意、擅自將金錢或者財物贈予婚外異性,此種情況屢見不鮮。
月初我們就接到了這樣一個真實案例:委托人王小姐來自江蘇蘇州,幾年前與單位一位有家室的同事周先生產生感情,后該異性同事贈予王小姐20萬現金、王小姐加上自己的存款在蘇州買了一套房子;今年年初由于感情出現裂痕,男子要求王小姐歸還房產、并且其妻多次上門催討,并且對王小姐進行言語、肢體上的侵害;
本案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糾紛,我們暫且擱置后面的人身侵權糾紛,只拿前面的財產糾紛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夫妻之間性行為的忠實,即雙方之間都應忠實以對方為唯一的性伴侶。我國的傳統道德與民間風俗也要求夫妻之間要感情互相忠誠而專一,譴責并唾棄婚外情行為。
王小姐與周先生之間的婚外情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倡導的法定義務,違反了我國傳統道德與民間善良風俗,應予譴責,周先生贈予王小姐的20萬元屬于周先生和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贈予行為無效,王小姐應予返還。
但是王小姐所購房產屬于其個人名下私人財產,周先生訴請返還房產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當然,有些地方法院的判例中,也會根據出軌一方的過錯程度,有適當給予放還、返還一半、不予返還的判決,但是總體上還是以全部返還為原則,以便讓司法起到社會行為的指引功能。
如果別人沒有指定贈與個人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雖然是出自當事人自愿,但是在婚姻續存期間,夫妻的收入都是屬于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私自把錢轉到別人名下,在離婚時另一方都可能會以涉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起訴當事人,最后可能會得不償失。
你好,先代理過類似的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真實案例簡介
這個案件發生在大概10年前,男方是外省的一位土豪,女方是我們本地人。
那個時候流行用扣扣,男方通過扣扣跟女方聊天并視頻以后,感覺有眼緣,雙方還沒見面,男方就打給女方五、六萬元“零花錢”。
沒多久,男方就飛過來跟女方見面,第一次見面雙方就在本地五星級酒店過夜了。
之后沒多久,男方就主動為女方在我們本地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付了40多萬的購房首付款,是男方在房開商處直接刷的卡,但是房子是女方個人的名字。
后來,男方的女兒一次偶然的機會,發現了父親在這邊有小三,男方的原配從女兒處得到男鄉出軌證據后,與男方攤牌。
男方迫于壓力,同時也想挽回婚姻,向原配作了坦白,并提供了付款給女方零花以及購房的流水憑證。
于是原配通過朋友介紹,輾轉找到我們代理這個案件。該案后來法院判決男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其贈與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小三因該無效贈與行為而取得的財產被判決返還原配。
律師評析
夫妻之間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婚后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這里的平等處分權包含兩層含義:
一層含義是,對于金額不大的日常生活的開銷,夫妻雙方都可以自行作出決定。
另一層含義是,對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金額較大的開支,夫妻雙方應當共同作出決定,未經雙方共同決定,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就是屬于后面這種情形,男方動用數十萬巨額夫妻共同財產,到外面無償贈與小三,既違反了上述夫妻同處分權的法律規定,也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
而小三這一方取得這個財產,是無償的,而且并非善意取得,因此該贈與行為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關系。在夫妻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其財產是一個整體,因此這里的無效是全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也就是說是全部返還,而不是只返還原配一半。
這個案件有人覺得小三有點冤,甚至有觀點認為,原配只能要求返還她的那一半。但是,也有人認為,如果只返還一半,那么小三實際上就從中可以“獲利”,這相當于法律變相鼓勵小三行為,這與社會的善良風俗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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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背忠誠義務,與婚姻第三者同居,甚至贈與對方財產。如果是拿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對方,那么一方隱瞞另一方贈與他人財產,可能會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所以另一方就會主張贈與合同無效或提起返還原物之訴。首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需要先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規定,以下情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等。所以,一方發現另一方拿了以上財產贈與他人,那么屬于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其次,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贈與合同無效。一方擅自贈與他人財產,過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認,那么屬于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贈與合同將屬于無效。最后,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行為,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