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寫誰的名字有何區別_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您好,婚后買房,寫一個人名字,也屬于共同財產。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你的房子是婚后買的,算共同財產。
其實,結婚了,如果相愛,也不必擔心這個問題,是你的就是你的,搶也搶不去。但如果離婚了,該分還是得分。
購房合同上應該填寫夫妻雙方的名字還是一方的名字?這里面有什么不同?從這個問題可以看出,目前你已經結婚了。
既然已經結婚了,那么你們在婚內買的這套房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都不影響你們對房產的所有權,夫妻雙方各有50%的產權。
而且在買房或者貸款審批過程當中,相關部門都會審核夫妻雙方的資質,不會因為你合同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了,銀行就只審查你一個人的資質,不管是房產管理部門還是銀行都會審核夫妻雙方的各種資質的。
當然,至于在購房合同上應該寫兩個人的名字還是一個人的名字,這里面還是有很多不同的。
第一、不動產證上寫名字的流程不同
如果在購房合同上寫的是夫妻雙方兩個人的名字,那么去房產局辦理不動產證的時候,就可以直接寫上兩個人的名字。
那假如你在購房合同當中只寫一個人的名字,然后想要在不動產證上添加夫妻雙方兩個人的名字,那么就要額外向房產局申請加名,這個就多一個手續了。
第二、辦理手續不同。
如果貸款合同只寫一個人,那么手續相對比較簡單,只需要其中一個人在合同簽字,同時到房產局辦理相關手續就可以。
而另一個人在申請貸款的時候提供資料之后就不用做其他事情了,這個相對比較方便一點。
第三、貸款主借人要求不同
現在買房很多人都會申請按揭貸款,而銀行對于按揭貸款申請的要求是比較嚴的,不論是征信還是銀行流水都有高的要求,正常情況下銀行流水必須達到月供的兩倍以上才可以正常進件。
假如購房合同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那就只能以這個人作為主借款人,如果他條件達不到銀行的要求,就需要更換主借款人,而主借款人通常情況下,銀行都要求必須是借款合同上的那個人,這時候如果夫妻雙方同時簽訂購房合同,那么以任何一個人作為主借款人都可以。
但假如購房合同只寫一個人,這個人作為主借款人條件又不滿足銀行的要求,這時候就需要更換主借款人,那銀行就有可能要求購房合同上必須增加另一個人的名字,如如此一來,你就得重新簽訂合同了。
第四、買二套房程序不同
如果你們夫妻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以雙方的名義簽訂,而且不動產證上寫有兩個人的名字,如果以后你們想買第2套房了,那只能按照第2套房的程序來購買,而二套房的首付以及利率都是比較高的,很多城市二套房的首付都達到70%,利率也會比首套房高出不少。
但假如你買房的時候,只以夫妻雙方其中一個人簽訂合同,而且不動產證上只有一個人,那么在買二套房的時候就相比較簡單。
現在很多家庭為了買二套房都會假離婚,假離婚后,如果另一個人名下沒有房產也沒有房貸,那就可以按照第一套房的首付以及利率購買,這個是比較劃算的。
但這種做法是否能行得通,也要看不同城市,比如目前深圳要求就非常嚴,即便夫妻一方名下沒有房產,但離婚之后仍然會追溯三年之內夫妻的共同財產。
有區別的。從法院部門和不動產管理局兩個國家機構,對題目所述方這種情況,分別有不同的做法以及認定。
法律規定,房產作為家庭財產,無論登記在夫妻那方的名下,都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因此夫妻在財產糾紛分割上,經對房產評估確定價值之后,法院會判決各得50%,要房的一方將錢補給另一方。
可見,法院不須理會房產證上只寫一方姓名和夫妻倆人姓名的問題,都屬于倆人擁有的共同財產。
不動產管理部門認可的是房產證上的信息內容。證上清楚寫明,權屬人,共有人是誰,房子就是誰,房產局不理你夫妻什么情況,也不接受夫妻為房子糾份的任何事。因此作為房主一方,無須經另一方同意,可憑本人身份證,房產證原件辦理房產轉讓,贈與等一切手續。過戶之后,該賣買就合法了。另一方要追究,最多只能追回一部份房款,房子是追不回來的(除非存在共謀串通,做假賣買),因為房產的權屬轉讓之后,是另一個范疇的事了。
本題所述的內容,從道理上講是一樣,但在現實的生活當中有很多不一樣。如果倆夫婦不發生爭執,什么都沒問題,如有糾紛就有太多的問題。
愿世人少些紛爭,多些和睦。
普遍情況下,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寫一方的名字就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后買的房子,購房款是婚內的共同財產,那么寫一方名字和寫夫妻雙方名字是一樣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