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必須在倆人名下嗎_在我國,夫妻一方可以單獨買房嗎?
特邀律師
筆者認為,這需要根據出資情況,分情況討論:
一、購房款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
在夫妻之間沒有約定財產制度的情況,婚后夫妻雙方的工資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的話,無論房產登記在誰名下(也就是房產證,現在叫不動產登記證書,上寫誰的名字),該房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上,是沒有任何區別的。
二、購房款是由夫妻一方父母全資支付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呢?這種情況,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很可能會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不結婚也得住房,只要買得起就買,和結不結婚沒關系。
結婚意味著一對男女要從各自的家庭獨立出來,組建新的家庭。既然是新家,很多姑娘不愿意在出租房里開始新生活是可以理解的。
現在的房價對于一般家庭而言,全款買房的可能性并不大,甚至首付也不容易。所以結婚一定要買房嗎?現實來說真不一定了。
《婚姻法》規定結婚后,夫妻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在新的解釋里,婚前一方的財產永遠屬于那一方。
所以從現實的角度來看,我倒覺得結婚后買房更恰當。一方面,雙方共同努力建設自己的家庭;另一方面這樣房子就是共同財產了,不存在加不加名,房子是誰的問題了。
在婚姻里,女性確實占據了相對弱勢的地位,因為要生孩子。生育對職業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女性希望多點安全感,或者說叫保障。
但婚前買房,如果是全款,婚后男方肯定不愿意加女方的名字。同樣女方名下的房子也不可能加男方的名字。
如果貸款買房,還是婚前財產,但卻要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就相當于這房子我花了錢可是和我沒多大關系。加名?那又是一番斗智斗勇。
以前的兄弟姐妹多,結婚前誰多要東西誰占便宜,誰不要誰吃虧。可現在基本上都是一個孩子,如果男友家庭條件不好,姑娘多要,他就得去借錢,借的錢還是他自己還, 也就相當于姑娘還了。
蕭山的那位姑娘,完全可以把家里買車的錢掏出來和男方一起貸款買房,寫兩個人的名字,讓男方父母稍微多掏點,婚后貸款也能少還點。
事實上大家都沉浸在這件事的情緒里,沒有算細賬。買房子400萬,雖然規定首付可以是80萬,但小伙子肯定貸不了320萬的款,估計最多能貸款100萬。
也就意味著貸款買房,男方出300萬,姑娘出50萬,貸款50萬,姑娘就有一半的產權。男方父母的養老錢也留下了。這不是皆大歡喜嗎?
為什么要鬧到這樣的地步呢?
可能我因為又窮又老,理解不了現代新潮小姑娘的想法吧。攤手。
直接去辦理就可以了 房產證辦在誰的名下,是看你當初買房的時候,買房合同是誰的名字,房產證就辦在誰的名下。 這個房子是你婚前全額買下,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家肯定就是你一個人 的名字吧,那么你直接帶著買賣合同去辦理產權證,肯定只是你一個人的名字了。 反之,如果你想添加上你配偶的名字,也還是必須先辦理出你一個人名字的房產證,然后憑借結婚證再添加你配偶名字上去。
不可以,要么你離異,房貸銀行按揭時夫妻只有一方在現場簽字不符合銀行規定、房貸不會成功;必須夫妻雙方一起出面或公證委托他人出面代簽字銀行審查無誤后才能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簽訂購房合同第一個要求結婚證復印件(雙方到現場簽子)、離婚證復印件或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