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的房子只有一個人名字_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1.夫妻之間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看結婚日期。主要看購房者是誰?購房的資金來源是誰?購房的資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
2.如果購房一方用婚前財產購買的房產,并只登記購房者一方的業主名字,那這房產就是購房者一個人的房產。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不管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房產的所有權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3.同理,如果夫妻之間一方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有證據證明屬于自己單獨舉債獨立賞還債務,并由自己在不占用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單獨購買的房產屬于購房者個人房產。
4.夫妻之間一方的家長,親屬,出資。為一方購買的房產,有聲明只歸一方所有的,不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5.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款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房產。但如果婚姻有變,可以追討回共同還款部分的平均還款份額。
6.即使是戀人之間,沒有婚姻關系。只要是有證據證明你是房產的共同出資人,你們不是夫妻,這房產也是你們的共同房產。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單獨購買的房產,產權證上只寫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并在房產證上注明,(房屋產權歸產權人個人所有)字樣的,房屋產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房產證上注明的產權人個人所有。這種情況登記房產證,一般登記機關要求夫妻共同到場,確認登記事實。這屬于夫妻之間的財產捐贈,并且一當登記完畢捐贈事實就已經成立。所以也屬于產權證所有者一方的 個人財產。
僅供參考。
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以及財產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等,也即是共同財產。
你是在婚后夫妻共同買的房屋,雖然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你老公的名字,但這其實是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只要房產證上登記的買房日期在你們結婚以后,那么就可以視為是你們夫妻雙方婚后添置的財產,當然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這里需要注意四點問題:
1、結婚時日期。也就是買房時間是在結婚之后。
2、共同出資購買。共同出資的證據。
3、買房合同的簽訂日期。
4、辦理房產證的時間,以及當時的婚姻狀態。
婚后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屋,即使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你題目當中的具體案情描述中提到了,你做了一個放棄所有權的公證,這個具體要看是什么樣的一個公證,如果你已經明確放棄了房屋所有權,那么該房屋有可能是你老公的個人財產。
買房賣房代理張長安感謝邀請:
我覺得這是好事,寫一個人的名字 后期辦什么事情也方便,至于你擔心的財產問題 請不要擔心,婚姻存續期間 購買的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果要處置此房 都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 才可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夫妻共同努力幾十年買的房子, 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只要能確定并證明是在婚姻期間內夫妻共同買的房,首先,我可以明確的答復你,肯定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雙方的共同收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都是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它的歸屬確權性質。夫妻在經濟上作為共同體,能得到法律認可,雙方的利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時,婚前的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婚后的共同財產各占50%的分割權利。
既然樓主已經確認房子是在婚姻期間內,用幾十年共同的努力購買的,雖然在房產證上的確權只有一方的名字,依照法律法規,房產就完完全全的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各有一半的擁有權。
寫名字的好處
首先如果是婚后購買,其實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是一起分割。
因此,其實加名字只是更有保障,沒有加名字,也不是就到時候就完全分割不到。
但是加名字有個最大的好處,那就是對方沒辦法背著你偷偷把房子賣了。
法律上有個術語叫做善意取得,通俗來說,比如這個房子只有夫妻其中一個人的名字,然后有名字的這個人背著沒名字的偷偷把房子賣了。既然只有TA名字,當然可以很容易賣了。
這時候,如果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合理購買了這個房子,那么沒名字的哪一方發現后,即使反對說,明明是夫妻共同財產,我不知道,能不能房子還回來。
但是這就不得行了,因為第三方如果已經購買完畢了,就善意取得了,房子就是第三人的了。
信任與否還是要看人,離婚其實很復雜
至于信任,這真的就要看雙方感情了,我接觸不少離婚的人,有的男的很大方,自己一個人名字的婚前財產,最后談判下來,也愿意全部就給妻子和孩子。
有的,不是自己的,其實也有很多辦法,去把別人的騙到手,甚至還弄一大堆夫妻共同債務留給對方。
因此,婚前說清楚,只是減少了一定的財產風險,但是最終什么樣的結果,其實還是看人品和離婚時的準備。
有人預謀很久離婚,我遇見最長的提前一年就找了律師,安排如何轉移財產,于是找借口該轉移的轉移,比如借口家里房子太小,換房子什么。投資需要錢什么,最后提出離婚,對方被算計的一干二凈。
因為真走到離婚的那一刻,有時候情況就不是想象中那樣,是各種平衡,算計。
我舉例一個案例,一個妻子說想生二胎,但為了怕罰款(那時候還禁止生二胎)于是提議和丈夫假離婚,丈夫一聽也同意了。然后妻子說,為了怕你變心亂來,離婚不是需要寫離婚協議,就協議寫的房子錢財都歸老婆,丈夫也覺得無所謂,反正到時候還會復婚。
結果沒有復婚,錢,房子都歸了老婆,老婆還和另外個男人在一起了,最后丈夫還為此狀告了妻子,說自己是假離婚,才寫了這樣的協議。
但是敗訴了,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這是一個圈套,何況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說法,因此妻子就咬定就是兩個人沒有感情才離婚,協議就是真實意思表達,不過是丈夫現在看妻子有男朋友心生不滿。
你看,還不是人才兩空。
一些提醒
第一,信任不信任,主要還是看感情和對方人品,有夫妻雖然離婚好說好散,也不占誰便宜,有人提前算計,不是自己的也變成自己的,留給對方一屁股債。
第二,防患于未然當然是好事,但是如何寫,寫不寫,其實生活遠遠比現實復雜,甚至是兩個家庭的博弈
第三,如果真不幸只有離婚,一定要注意財產和債務這兩個塊,證據,證據最重要,其他說什么都沒有用。
第四,婚姻還是盡量別湊合,真算計起來,不見得誰算計的過誰,兩敗俱傷有,真騙的對方慘不忍睹,我估計下半輩子日子也不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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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問題及邀請,大白律師回答如下請參考。
婚前全款購買,屬于他個人資產;
婚后夫妻雙方購買,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屬于共同財產;
還有很多種情形,比如父母出資、按揭等,建議把問題說清楚更好解答。
謝謝你的問題,如沒有解答清楚,或有新的補充歡迎私信咨詢;更多法律問題歡迎關注【大白律師】,你身邊的法律專家,和我一起法律學一點,吃虧少一點。
婚后買房房產證上只有老公一個人的名字,這個不存什么合法不合法,只有你們愿意不愿意!如果你覺得只寫老公一個人的名字沒有安全感,那你可以將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呀!
不過,既然是婚后財產,那么無論加不加你的名字,只要出資人是你們夫妻倆個,上面有你丈夫的名字,這套房產就應該是你們夫婦倆的共同財產。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出資人是你的公公婆婆或別的什么人,他們有賠予協議指定這套房產只屬于你丈夫的話,那就不是共同財產了!
你既然提出了這種問題,其實更應該及時與丈夫溝通,如果房產是你們倆投資的,你的丈夫應該同意你加你的名字。雖然加不加你的名字都是共同財產,但萬一哪一天你們倆鬧崩了,房產證上有名字的那個人,就有可能一個人把房子賣了!之后你要維權就會會很多的周折。但如果是兩個人的名字,就不會存在這些麻煩了。夫妻之間提這些可能會傷感情,可是你如果不說出來,就會一直心存疑慮,照樣會影響感情的。
當然,如果是別人投資的話,你就不應該提這個要求了!應該理解別人贈予的行為,給了你丈夫就相當于給你了。這么想你就心里舒服了。
夫妻在一起過日子,一定要注意處理好這些生活中的細節問題。否則積少成多,就會相互形成惡感。最終影響到兩個人的感情,以至于影響整個家庭的穩定和發展。
多溝通,多換位思考才是婚姻正道,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