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哪個在前_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沒有先后關系?
特邀律師
當事人遭到行政侵害后,有些案件應該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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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解決紛爭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解決行政爭議。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紛爭解決的機關不同以及依據的程序不同。
兩者是如何銜接呢?
1、“原告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除非法律法規作出特別規定,行政復議并非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序。
在原告選擇方面,既可以選擇先申請復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如果同時選擇了復議和訴訟,則應復議在先、訴訟在后,而不能在訴訟之后再申請復議,更不能復議和訴訟兩種程序同時進行。
2、復議前置的情況
先復議,再起訴,即復議前置。主要的類別包括:
(1)涉及土地、礦產、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要先復議。
(2)稅務、稅收方面的行政行為。納稅人應當繳納多少稅、多少滯納金等,主要是涉及繳多少的問題。要不要繳納可以直接起訴。
(3)知識產權方面規定。對商標、專利不予認定、不予申請的行政決定,不服的應該首先向商標委員會和專利委員會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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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復議前置的,行政相對方可以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任意選擇,或先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對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但此復議為最終決定,對此決定不服的不能起訴。復議前置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2、合營企業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稅,然后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如果不服復議后的決定,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磁的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個他們之間是有一定區別的,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是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以復議機構為被告。
但是,如果在申請行政復議以前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的,不能再提起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