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概念_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區別?
特邀律師
你的問題是有爭議的,所以對我的回答不足之處,請l諒解指正。
行政訴訟:具有良好的公正性 。行政政案件起訴難、受理難、審判難、執行難,這是人所皆知的。行政復議:在救濟、監督和效率等方面要優于行政訴訟。而復議機關本身就是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在傳統的請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級之間已經形成了一體化的關系,難以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性。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而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很簡單,行政訴訟是司法程序的救濟措施,行政復議是行政程序的救濟措施,受理機關就不同,前者找法院,后者找原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前者要收費,后者則不必.
行政訴訟含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行政復議含義: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2.性質不同:行政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3.適用的法律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4.審理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而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5.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范圍限于原告請求范圍;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要大于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程序重新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有公共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這是他們的定義,你可以根據其定義不難看出其兩者間的關系。
一、行政訴訟的含義是: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二、行政復議的含義是: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三、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行政
(1)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
(2)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
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審查范圍不同
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范圍限于原告請求范圍;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
4、審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2)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訴訟。
5、審查依據不同
(1)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2)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6、審理程序不同
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
行政訴訟就是行政相對人(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人民政府對某事件的具體行政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撤銷或部分撤銷的訴訟案件,也就是俗稱的“民告官”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當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一般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單位或人民政府
1、你說的行政裁決,具體應該分為行政判決、裁定、決定三種裁判方式; 根據不同的訴訟程序來決定該用何種方式裁判; a、判決一般處理的是實體問題;b。裁定一般適用于程序性問題;c、決定是對行政訴訟中某些特殊事項所作的處理。
2、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與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是為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行政監督制度。
3、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我國的三大訴訟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