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和聯系_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特邀律師
申訴是部門內部人員對內部行政行為的救濟,比如,對單位的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訴訟是對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復議是對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向行政部門的上級或同級政府提出的救濟,要求行政部門的自查程序。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
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認定、評價并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法律活動。
2、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以該機關為被告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共同點:調整行政復議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復議法》,調整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訴訟法》,兩部法律的法律位階相同,均為國家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均屬程序法范疇;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程序啟動方式相同。都實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對人申請(起訴)而啟動、產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一種居中裁決行為,合法、公開、公正是兩種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則。
4、要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后再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起訴;法律、法規如果明確規定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復議后才可提起訴訟,則行政相對人必須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兩者比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
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
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于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于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于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范的授權,對當時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的行政行為。如權屬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等。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謂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另一方發生的爭議。行政爭議有內部行政爭議和外部行政爭議之分。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是我國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的兩種主要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是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行政糾紛,當事人要去法院起訴的,這種方式只針對行政機關的不合法行為,而行政復議是指通過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來糾正該行政機關做出的不合法以及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謂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另一方發生的爭議。行政爭議有內部行政爭議和外部行政爭議之分。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滿意或侵害你的合法權益,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