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_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沒有先后關系?
特邀律師
這個他們之間是有一定區別的,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是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以復議機構為被告。
但是,如果在申請行政復議以前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的,不能再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救濟手段,兩者基本上是并列的。
行政復議屬于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行政訴訟屬于司法監督。如果選擇復議,法定期限內不能提起訴訟,如果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受理后,就不得申請復議。如果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復議,然后再提起訴訟,也就是復議前置,法定期限內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還有法律規定行政復議為最終裁決的,也不得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程序重新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有公共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這是他們的定義,你可以根據其定義不難看出其兩者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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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解決紛爭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解決行政爭議。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紛爭解決的機關不同以及依據的程序不同。
兩者是如何銜接呢?
1、“原告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除非法律法規作出特別規定,行政復議并非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序。
在原告選擇方面,既可以選擇先申請復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如果同時選擇了復議和訴訟,則應復議在先、訴訟在后,而不能在訴訟之后再申請復議,更不能復議和訴訟兩種程序同時進行。
2、復議前置的情況
先復議,再起訴,即復議前置。主要的類別包括:
(1)涉及土地、礦產、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要先復議。
(2)稅務、稅收方面的行政行為。納稅人應當繳納多少稅、多少滯納金等,主要是涉及繳多少的問題。要不要繳納可以直接起訴。
(3)知識產權方面規定。對商標、專利不予認定、不予申請的行政決定,不服的應該首先向商標委員會和專利委員會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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