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加班費如何計算_企業加班費怎么算?
特邀律師
一、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定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標準工作天數為 21.75。
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工資性收入÷ 21.75÷8小時×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如果您還有法律上的疑問,歡迎關注:法律在線詢問 免費私信為你解答。
我們公司沒有加班費這一說,但是非工作日可以加一天班,然后調休。如果是加班到凌晨,那就是免費。
關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分類計算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企業的加班工資是如何計算?
首先,謝謝邀請。
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政府機關,加班都是一個無法回避的話題。說實在的,一個管理科學、運轉有序的企業,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加班的。然而現實往往不是這么回事,企業無論大小,也無論好壞,加班仿佛已成為大多數企業員工的常態。如果讓在企業工作的員工們投票選擇一件在工作中最令他們深惡痛絕的事情,我想大多數員工都會選擇“無休止的加班”!
作為企業員工,既然不能選擇不加班,那就一定要關心自己的加班費問題,讓自己“明明白白”地加班,這既是自己應得的報酬,更是一種對受傷心靈的一絲撫慰吧。
說到加班費,這是一個讓大多數人感到傷感的話題。比如現在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壓力也是蠻大的,加班也是常事。而在當前大力整治“濫發”津補貼的形勢下,基本上就沒有加班費這么一說了。企業也似乎好不到哪去,無論是國企還是私企,加班不老少,但加班費卻成為廣大員工們眼里奢望、心里絕望、嘴里不忘的事情。我身邊就有不少親戚朋友是這種情況。最可氣的是有些企業,揣著明白裝糊涂,只管叫人加班,卻只字不提加班費的事,一副你不服氣就走人的架勢,實在讓人氣不過。殊不知,這已然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了!員工朋友們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堅決捍衛自己的加班費!
其實加班費的計算,《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是有明文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1.5倍工資的加班費;雙休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2倍工資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3倍工資的加班費。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小時工資=月工資÷月計薪天數÷8。
那么,“月工資”怎么計算呢?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了每月工資數額,應當以此作為“月工資”;如果沒有明確,應當以月實發工資作為“月工資”。應該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實發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每月實發工資有出入,應當以當年實發月工資的平均值作為“月工資”計算比較合理。
“月計薪天數”怎么計算呢?大家都知道,一年有365天,其中雙休日104天,法定節假日11天,那么年工作日就是250天(好‘’吉利‘’的一個數字),但工作天數不等于是計薪天數,《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期間,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因此,一年中的計薪天數為261天,“月計薪天數”為261÷12=21.75天。
有了“月工資”和“月計薪天數”,就可以計算出“小時工資”。這樣,根據你實際加班的“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再乘以加班工資的倍數(1.5/2/3),就能輕易的計算出你應得的加班工資啦!賬是算清楚了,但加班工資能不能到手,就看各位員工朋友的造化了!
這個要看地方的,但是現在的工廠很精,什么都給算好了,一般好的都是1.5倍2倍3倍計算,但是工資是按照當地最低標準,也就是你工資的底薪,比如你上班談的是4500,但是工資將這4500分開,1500的底薪,還有3000設置各種項目,發給你,加班的時候,就按照1500算,雖然這不符合法律,但是也沒有辦法,我們這里加班就按照2000算,一個小時多少就多少,沒有幾倍的說法,周末也是如此,所以你問的,具體還要看你的職務,談的工資,工廠的薪資制度以及考核制度等各個方面,所以在考慮進一個公司的時候,這些多了解一下,不要麻木進去,正規企業就不會有那么多,全部按照勞動法執行,就可以放心的,
如果是工作日加班按照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是周末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