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綜合工時工作制_什么叫綜合工時制度?
特邀律師
標準工時工作制是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在一個時間周期內采取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工作方式,但每天的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的應當按照加班辦理。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需要經過勞動部門的審批。
現行法律體制下,我國有三種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及不定時工時制。相較于標準工時制度,后兩種屬于特殊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制即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個小時。這是最基本的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企業生產特點決定了無法按照標準工時制度安排工作,而是以周、季度、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但是,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單位,平均日工作時間及周工作時間要跟標準工時下基本保持一致。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必須硬性條件也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批準方可執行。
- 不定時工時制沒有固定工作的時間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無法采用標準工時制度的一種工時制度。跟綜合工時一樣也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對于實行綜合工時制度下的員工,采用集中作業、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但必須確保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綜合工時制度下的員工同樣享受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所以,綜合工時制度下,可能上班時間等跟標準工時下有差異,但是并不意味著必須加班,這要根據生產作業等任務的完成情況來看,但若是加班了,公司必須給你相應的調休,法定節假日及年休假的加班,必須給予三倍工資。
一、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分別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你今天上了十個小時的班(多上兩個小時的班),明天只用上六個小時(少上兩個小時),即在這個計算周期內,你上班時間平均還是八個小時。
二、所謂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加班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可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延遲工作時間是每天按小時算的,不是說按天算的,你要是多上了一整天的班就是加班了
三、周六周日上班是算加班的
四、周末加班工資計算
1、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周六加班,加班工資按200%計算。
2、計算方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執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一天加班工資為:2000÷21.75×2=184元
3、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本身屬于違法行為,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沒簽勞動合同,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你索取加班工資完全合理合法,可以理直氣壯,倒是單位理虧。
五、合同中肯定要說多少工資的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一般是指那些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如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如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行業,以及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但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形式確保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準。工時是160小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綜合計算工時制目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要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企業報經當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批準,未經批準,不能任意擴大范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周期:周、月、季、年等。計算分類: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法定節假日: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工時制是我國外資企業中較為常見的工時制度,其基本特征為按季度(或者年度)來平均計算每月的上班時間,綜合的每月上班時間為每月不超過167小時。目前,該工時制度需要勞動局相關部門的審批,單位無權自行安排。關于加班:如果按季(或者年)來計算,平均每月均未超過167小時,那么就不存在加班費,反之,超過就要按1.5倍計算加班工資。此外,如果遇到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情況,不計入綜合工時制,單位按照三倍工資正常發放,同時在總的工時中剔除該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時間。
年綜合工時制應按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 時計算,依據是: 根據勞動法規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 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 職工工作時間。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每月平均工作時間也不得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每天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每月工作時間,按實際周數和天數計算確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的若干意見》 65.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