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定時工時制_勞動合同中的不定時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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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2015年印發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是可以約定不定時工時制的。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
勞動部2015年印發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是可以約定不定時工時制的。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在不定時工時制下,員工上下班時間不受限制,也不執行勞動法中關于加班的規定,員工工作時間是彈性的,主要是根據工作任務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常見的是有公司的高管、銷售等崗位。
但公司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是需要去勞動局審批的,如果只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沒有審批程序,這個工時制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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