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_怎么單方面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劃重點)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賠償金。(劃重點)
除勞動合同外,還可以搜集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工作服、證人證言等相關材料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另外,依據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必須執行的,工資滿一年至少可以每年享受5天的帶薪休假,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通常情況單位不會認可,更不會輕易把賠償給你,所以要主張你的合法權益,得到你合法的勞動所得,必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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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兩大方面:一個就是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另外一種就是解除的時候,對方存在一定的過錯,這種情況下解除,才不至于讓自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來看協商一致解除。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論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主動提出解除,這種解除是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這種提出要想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必須對方同意,只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才可以順利解除。比如,用人單位提出要辭退一個勞動者,而且這個勞動者也沒有意見,那么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如果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指出勞動者存在哪些法定過錯,否則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解除。
其次就是有法律依據的解除。
一般勞動者提出解除的法律依據,是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過錯,比如,拖欠工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保險等等,如果是以這些理由提出,首先勞動者不必遵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另外,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這些法定過錯,勞動者就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說明,然后才能夠離職。而不能馬上離職。
同樣,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提出解除勞動者,也必須要有法定依據,比如勞動者存在過錯,或者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情節,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只需要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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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里對此有無約定。
另外,還要看你工作的性質。
正常情況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有一些例外。
如果單位對你進行了公費培訓或者勞動合同對此有約定,如果你的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先說結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后,用人單位依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詳細規定了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需要承擔的責任,大家可以參照閱讀。
員工與企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說員工可以高枕無憂,不用擔心失業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員工的只是心理安慰,如果想要維持勞動關系,還是需要努力才行,只不過不需要擔心勞動合同到期解除。
如果企業一定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必要的補償金即可,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一樣。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試用期滿以后,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比如企業克扣勞動者工資,強迫勞動者從事其他危險工作,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
另一種情況,在不存在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向企業提出。否則企業可以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比如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所發生的費用,培訓所發生的費用以及員工突然離職給企業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
合同期滿,公司當然是有權利辭退員工的了,當然,這個辭退不是一句話的事情,還要搭上一筆錢。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期滿,說明你與公司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有合同履行期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存在這一問題。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也分兩種情況的。
第一種,你在公司上班滿了十年了。如果你在這家公司工作已經滿了十年了,那么如果你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是要和你續簽的,而且還要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如果公司不同意與你續簽,那么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你是可以要求公司給你支付賠償金的。
第二種,,你在公司上班沒有滿十年。如果你在這家公司工作未滿十年,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是可以不與你續簽的,但是要支付你一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具體以你工作年限為準,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算半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個月。
當然,如果你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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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提到的是單方面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說解除勞動關系是員工個人主動提出的,那么按照現狀可以分為單方面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和被迫解除勞動關系,下面讓我分別為您接打。
首先,我們講講單方面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其實這個通俗的講,就是辭職。也就是說在一切都正常的情況下,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干下去了,那么就要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第一、形式可以是多樣化的,可以是紙質的離職申請表,也可以是類似于OA辦公系統上的電子申請,也可以通過手機端的通訊軟件發送離職申請等等,只要這些能代表員工的真實意思表達。第二、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則需要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則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申請,因為需要給公司預留足夠的人招人定崗,當然離職的時間也可以經過和公司協商來確定。第三、一定要記得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并加蓋公章,自己做好工作交接并經過公司確認,同時要求公司在結清離職公司后將自己的社保公積金停掉,這樣才是完全的解除了勞動關系。
其次,我們講講單方面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可能有人會覺得奇怪,既然是被迫,怎么能說是單方面呢?別著急,繼續往下看。
在勞動合同法里,有幾種情況是指員工在處于不利狀況下,可以通過掛號信發送函件的方式來通知公司自己被迫離職的事實。這幾種情況就是:1、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2、未及時或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不按照法律法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法違規,且損害員工權益的;5、因公司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是要支付賠償金的,一旦出現上面的5種情況,就一定要先發函件《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公司,然后才能進行下一步,一般接下來就是要去仲裁。
綜上所述,以上兩種情況都是員工單方面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而公司在這兩種情況下始終都處于被動接受方。我想這也很好的回答了您的問題。
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章制度或法律規定,你不簽字仍然有效。 如果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理由或缺少法律依據,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要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么要求支付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