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骨折怎么判決_打架骨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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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涉嫌故意傷害罪,具體嚴重程度需要先做傷情鑒定,如果是輕傷最高判3年以下。但對方諒解或放棄起訴,可能不會判刑。如果是輕微傷最高15天行政拘留。無論是哪一種,均需要賠償醫藥費等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擴展資料:案例:2013年5月3日中午,張強因瑣事與劉斌在北京市房山區某村村委會發生爭吵并打斗,在與劉斌打斗的過程中,張強并沒有占到上風。張強氣不過,回家將此事告知了其父張良與其母姚星。隨后,張強一家3口前往村委會,在村委會門口與劉斌發生了肢體沖突。村委會工作人員及圍觀人員及時將雙方勸開。當天下午2點左右,張強及其父母再次駕車趕至該村委會院內,手持棍棒、砍刀,一起將劉斌打傷,造成劉斌因多發傷而失血性休克。后村民報警,張強、張良、姚星被傳喚到案。經鑒定,劉斌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強、張良、姚星遇事不能冷靜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予懲處。鑒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均可從輕處罰。綜上,房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強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張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姚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參考資料:
人民網-兒子打架父母幫一家3口被判刑
打架斗毆致人骨折不是判刑的標準,傷情鑒定結果才是構成違法或者犯罪的證據。
打架斗毆案,輕傷(一級二級)是區別犯罪和違法的分水嶺。說白一點,毆打他人導致對方輕微傷或沒有明顯傷情的,屬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條款處罰。
毆打他人,給對方造成輕傷(含)或者重傷(一級二級)的,依照《刑法》相關條款,構成故意傷害罪。
毆打他人導致骨折,其鑒定結果不一定能構成輕傷二級以上。因此,需要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出具鑒定結果以后,才能予以處罰。
一般打架致人骨折要根據嚴重程度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不看前因后果,只看傷勢,所以不要覺得自己很吃虧很委屈什么的。輕微傷以上就可以處罰,骨不骨折,斷了還是裂了這邊說也沒用,看驗傷報告最后鑒定出來是輕微,還是輕傷。輕微就治安拘留,輕傷就可以刑拘了最后法院判有期徒刑。但是這種打架警察一般先調解,能用錢解決掉大家都省事,不然走法律流程有的你費神費力的。如果雙方調解不成的就該拘留的拘留該刑拘的刑拘,最后民事賠償還是要法院判決的。現在對方反悔了我猜可能是他可能覺得錢拿的少了,或者驗傷那邊出來達到輕微傷以上了可以關人了,所以準備再加價多要點錢。所以建議題主親戚那邊如果想免受牢獄之災怕留下案底的話就多賠點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