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害_民法典強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你怎看?
特邀律師
擴大了繼承人范圍
《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八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我注意到,這里把"晚輩直系血親"改為"直系晚輩血親"。這樣修改更為貼切準確,不致發生岐義。這是順向繼承。
《民法典》在同一條增加"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即侄子女可以繼承叔,伯,姑的遺產,外甥,外甥女可繼承舅,姨的遺產,這是橫向繼承。
擴大了繼承人范圍,產生哪些影響?
1,代位繼承人范圍擴大,繼承遺產的范圍相應擴大。繼承法的代位繼承,孫子女只可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外孫子女只可代位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巜民法典》的代位繼承擴大了,侄子女可代位繼承叔,伯,姑的遺產,外甥,外甥女可代位繼承舅,姨的遺產。
2,權利與義務相等。侄子女對無子女,或子女己經死亡的叔,伯,姑有贍養義務。外甥,外甥女對無子女或子女己經死亡的舅,姨有贍養義務。避免了無子女的叔,伯,姑,舅,姨無人贍養問題,解決了老有所依的難題,減輕了國家和集體的經濟負擔,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3,這樣避免了無子女的財產無法定繼承人,其遺產無人繼承的問題,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使個人的合法財產得到有效繼承。。
其實很簡單。讓他兒子給錢請人照顧不就得了嗎?多好解決的問題。其實女人真的是個很奇怪的動物,對吧?哪個婆婆不是由媳婦熬成婆的,當了婆之后就變了。說明了一個問題。每個人當站在自己不同的角度的時候,看待問題對問題的理解也不一樣。人性永遠是自私的。現在的社會造成了什么,婆婆老覺得媳婦是壞人。媳婦老覺得婆婆會害人。大家都不愿意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去考慮問題。
謝邀。我國民法典強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該法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在此,什么是“公序良俗”呢?就成為問題的關鍵。我個人理解,公序良俗是指社會多年形成的公共秩序中優良的俗成的定律,或者說是民間條約,也可以理解為民間習慣法。
故此,我認為,我國民法典強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正是民法特征之一。民法中很多法規法條在經過社會實踐和時代的變化和變遷中,把在公序良俗中的好的習慣也都逐漸寫進了法律中。法律是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也是服務于全體人民利益的。
總之,我國民法典強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是符合全體人民利益的。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就是好法善法!謝謝!
堅決不可,全職太太就是男人送給女人的一個鍋盔,咋一看,是為你好,怕你餓著,實則等你真正要吃的時候根本啃不動,有可能牙得嘣掉幾顆。全職是消耗女人青春、事業乃至生命最快捷的途徑。當你決定全職的時候,你就把自己交給了繁重的家務、子女的教育、照顧老人這個龐大的工程,男人只要拿錢回來就理所應當不去插手這些事情,碰上個渣的還丟給你一句:吃他的、喝他的。你得有多冤!
都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有工作的女人才是最美、最有自信的,父母也會為你自豪,他們的養老問題才能得到保障,自己在家庭中才會有話語權。所以萬不可聽信男人的花言巧語回歸家庭,那就是一個溫柔的坑,自己掉進去可沒人拉你上來,不僅埋了自己,還搭上了爹媽,虧大了!
其實《民法典》沒毛病,自己的父母當然自己管,問題是你得有為爹媽養老的本錢,那就是夫妻共同工作,一起分擔家庭內務,為自己、為父母、堅決不做全職太太。
不給彩禮可以啊!但是嫁出去了有幾個給養老的。我女兒不要彩禮,但是必須支付養費,從50歲支付到80歲,一月500,一次性支付。我養你小,你養我老。法律規定每位父母都應該把子女養到18歲并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同時法律也規定每位子女都應該贍養老人。為避免出嫁了不管,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