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內容包括哪些_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現在很多法院在離婚案件中試點個人財產申報,不申報的視為隱瞞。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為此,離婚時財產申報應如實申報個人名下的所有財產信息,不如實申報是有較大法律風險的;除非你卻有把握對方無論如何也不能查到你這部分的財產信息。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你。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社會現象,家庭問題,綜合觀察,全面解析。請您關注從善如劉的悟空問答!】
一、一般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六)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二、特殊情形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二)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但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四)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也由產權登記一方負責清償,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相對應房價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夫妻財產約定效力高于法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第十八條有關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之間已經達成了財產約定,則可排除以上第一、二點規定的法定情形。夫妻之間不僅可以對雙方婚內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也可約定一方婚前財產的歸屬,如夫妻雙方可約定一方在婚前購買的車輛為夫妻雙方共有。
實踐中,夫妻財產歸屬情況復雜多樣,各項法律規定適用的情形也各不相同,在法律規定明確的情況下,打官司最重要就是打證據,有證據才能認定事實。在證據搜集、訴訟策略確定上靠自己能力無法完成的,建議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更好地為自己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