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是結案的一種方式_合同糾紛能以調解結案嗎?
特邀律師
調解與判決是兩個概念。 調解成功是結案的一種方式,不需要再做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與判決不同的是,經過調解達成一致的案件是不可以上訴的。 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后,如果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日期為生效日期。如果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只需在庭審筆錄和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經法院審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又起訴的,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申訴。比如調解是在強迫、非雙方自愿和法官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以及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等,當事人只能申訴。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而起訴了,將不予受理。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情況發生,原告起訴將不予受理。
也有這種情況,剛調解生效的沒有幾天的案件,原告又同一案由起訴對方。比如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案件,調解生效后,一方當事人發生了不測的變故,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以新案受理。
謝邀!假若我是法官,當然,首選調解。現在說下理由:
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目的是和事,寧人,案結,事了,本著公平,公正,效率的精神,促成雙方握手,言和,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牛牛小哥 @花蜜餹分享美好生活 @鏡夜
第二,判決只能適用雙方爭議大,有不相互諒解,包容,難以促和案件,只能依法裁判了。
第三,今天,上法院打官司未必是壞事,人與人,人與事,難免有扯皮,爭議,采取法律手段,維權是正當權利,說明公眾的法律觀念,意識日益理性。
由上,我認為,雙方有了爭議,矛盾,最好雙方座下來,靜氣,平心,就事言事,各自多做自我“批譯”,沒有了不斷的“恩怨”。和為貴忍為上是祖宗的教導。和氣生財,有些爭議扯皮不必非到法庭,唇槍舍劍,對薄公堂。 所以,我若是法官,調解為佳,一是息事,二是案結,三是減輕雙方訴累,既經濟,有省心,何樂而不為呢。歡迎交流,評點。@開心果1538675 @清風徐來146338214 @鄂北農村 @暖暖的育兒小生活
對于同一個案子,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被告方不履行義務時,原告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除此之外,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多不同的。
第一,判決書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法庭質證,辯論,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明確的法律條文和雙方提供的證據查明事實后下達的判決。判決書認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有證據支持,有一是一,有二是二。而調解書,可以在庭審前,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雙方互諒互讓,參考法律規定和案件雙方實際情況做出的調解,它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則的前提下,不拘泥于法律規定的幅度和雙方的證據,以雙方自愿為原則。
例如,甲交通肇事造成乙死亡,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確定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一種方法,法院判決。最終甲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附帶民事賠償三十萬元。這叁拾萬元必須逐一根據法律規定的項目、計算方法和相關證據計算得出,判決后甲入獄服刑,但沒有錢賠償乙的近親屬。
第二種方法,調解。法官做了雙方大量工作,最后調解,甲從親友處籌借二十萬元一次性交給乙方親屬,乙方親屬出具刑事諒解書,雙方今后再無爭議。甲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這種情況,甲方必須把款項交清對方才會簽署諒解書,所以不存在賴賬的問題。
第二,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生效后不能提起上訴,但是有合適的理由和證據可以申請再審或檢察院抗訴,但是調解一旦雙方簽字送達,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再反悔,也不能上訴或申請再審。如果在雙方簽字之前則任何一方可以反悔,那樣的話就直接轉入普通訴訟程序。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判決結案的,簡易程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普通程序的按標準收取,訴訟費的負擔一般是敗訴方承擔或者按輸贏比例承擔,特殊情況下由法官決定。
以上回答供參考。
合同糾紛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在履行法庭庭審的程序!庭審中調解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環節!雙方當事人在法律的界定內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和解法院可以以調解結案!并以法律程序形式出具和解調解書!這也是法律文書的一種!
般而言,調解是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進行調解而做出的結案方式,而判決則是法院行使職權直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