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能超過請求范圍_法院可否超出訴訟請求判決?
特邀律師
超過訴訟請求的判決如果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可以上訴,二審法院可以改判或發回重審。如果判決生效了,可以申請再審,通過再審程序糾正判決的錯誤。分析如下: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擴展資料:1、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2、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3、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告行政主體作出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可以運用行政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顯失公正是指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處罰雖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生效要件,但卻明顯的不公正以至侵害了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4、當然,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變更時仍然必須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和幅度內進行變更。從保護行政相對方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出發,人民法院的變更判決應當比原處罰要清,而不應相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雖然沒有直接規定法院判決不能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但規定超出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是錯誤的,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再審。就是說明法院判決不能超出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判決超過了當事人請求的法律關系,屬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于“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故該判決屬違法判決。
依照法律規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權利人有權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的維護權益方式,當事人對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協調解決,還可以在政府組織的調解委員會主持下解決。以上形式無法解決的,當事人如有仲裁協議的可申請仲裁,無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所謂的可向法院起訴解決,意在民事糾紛的權益保護,完全取決當事人的意愿表示,不像公訴刑事案件國家行使干預制度。既當事人有權選擇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權放棄權利的保護。因此,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法完全依訴訟自愿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益遭受損害時,訴訟只要符合訴訟法規定起訴要件的,就立案受理,并且堅持訴什么審什么。當事人沒訴請求,絕不審理。這就是民訴法規定的“不告不理原則”,也是審判必須尊守的準則,離開這個準則就是違法。
法官審理案件時,除了應按程序法的不告不理原則審理外,還肩負法律監督職責。既如在審理當事人間的糾紛時發展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罰的,就應依法處罰。這個處罰雖與當事人的訴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但這種判決依法不屬超出訴請法律關系的結果。
民事訴訟中,法院的判決超出原告的請求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200條雖然沒有直接規定法院判決不能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但是規定超出訴訟請求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再審。這也就是間接地說明了法院判決不能超出訴訟請求。在法理中,法院的判決超出原告的請求違背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體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13條,當事人有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只能依照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不能隨意進行變更。民事訴訟再審條件(十二)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根據此條規定,法院如果做出超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有可能會導致再審程序的啟動,這樣會加重法院的審判負擔,增加訴訟成本,從而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總之,人民法院再進行民事審理的過程中,一定要擺正位置,居中審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去公平公正的做i出司法判決,而不是代替當事人主張或者處分其權力。
題主發問:對中級法院判決不滿意,原告該如何維權?
中國法院審判是兩級終審制,即一個案子經兩級法院審理后,案件判決了就走完了訴訟程序了。不能再向高一級法院上訴了。但如果中院的判決是一審,那么原告可于15天內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可進行第二次審理。高院判決了,案件也就終審了終結了。
但原告對終審判決不滿意,怎么辦?
那就六個月內向高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這個再審是不等同于上訴的,上訴必須審理,但申請再審不一定審理,既可以不受理,也可以受理后駁回申請。審理的機率是微乎其微的,案件必須符合再審的有關法律規定。這再審,法院不一定要開庭,多是書面審理結案。而案件能不能反敗為勝?這個事情更是微弱的少數。
此外,還可走檢察監督路子,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啟動再審程序。也可向人大投訴反映,獲取政府監督,責令改正錯案。
符合再審的法律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