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夫妻的一方財產_夫妻雙方有一方病故,財產該如何分配?
特邀律師
簡單一句話,夫妻一方無權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上只寫老公一人的名字,如果離婚了會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個自然是不一定。
我們在認定房產權屬的時候,自然是先看房產證。如果房產證登記兩個人名字,那房產自然是屬于共同財產。夫妻關系比較特殊,除了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以外,還要根據《婚姻法》等有關規定來確定。明年以后這些法律就整合到《民法典》。當然,明年最高院肯定會出臺大量的司法解釋,以指導法院審理案件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關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要看主要看購房資金來源和購買時間來看。當然,是否全款購買,這個也將影響雙方共有的份額情況。
1、房產若是老公婚前全款購買,那這個房產自然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不管離婚不離婚,這都是個人財產。除非男方有辦理加名,或者公證贈與,或是其夫妻財產約定以外。
2、房產若是婚前付首付款購買。因為婚后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不管是誰還貸,那都是屬于夫妻共同還貸。按規定,夫妻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后購買。這種情況主要是以購房資金來源認定。如果購房資金是來自于婚前個人財產,那這只是婚前財產的一種表現形式轉化,并不影響財產的本質及權屬,房產仍然屬于個人財產。當然,考慮到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個人認為這里存在一個舉證問題。考慮到婚姻存續關系期間的收入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購房資金來自婚前個人財產,因房產是婚后購買,那原則上就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父母出資購房。這種情況也將影響權屬認定。婚后父母全款購房,并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那視為父母對子女單方贈與,房產應當認為個人財產。如果婚后父母只是出首付款,那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這種情況應當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房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
您好!婚后買的房子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僅要看房產證登記情況,還要看出資的情況。但通常來說,婚姻存續期間買房,若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即使只有一個人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如果房子是產權登記方用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全款購買的,那房產仍然屬于其個人財產。但如果這套房子是用于出租的,那么租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如何判定是用個人婚前財產?通常要求是資金流向清晰,建議做到專款專戶。如果做不到,比如說房子是由產權人用工資卡支付的,里面既有婚前財產,又有婚后財產,那么就很難界定是否是使用婚前財產買房了,通常法院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如果房子是產權登記房的父母全款購買的,那么房產屬于其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買房,且房子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那么視為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房子屬于其個人財產。
第三,如果房子是被贈與的、或被繼承的,并且在被贈與、或被繼承的過程中,已經明確是給產權人個人的話,那么屬于其個人財產。這里的重點是,如何借名明確指明的方式?通常如果是繼承的話,比如被繼承人有遺囑,并在遺囑中明確說出,“由xx個人繼承“;如果房子是被贈與的,那么在贈與協議中,也應明確說明”是贈與xx個人的”。
其他情況,基本都可以確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下面有幾點提醒:
(1)如果上述提及的獲得財產的方式都不是全款購房,而是需要婚后共同還貸的,那么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應當平分。具體計算方式為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后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償還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價格。
(2)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力要求分割,但不一定是一人一半。通常是以協商結果優先;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話,則法院會根據買房時的出資情況、婚內房產的使用情況、對家庭的貢獻程度、和未來的需求程度幾個標準進行分割。
(3)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但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仍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這種情況情況下,如果需要分割的話,是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額度進行按比例分割的。
(4)基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并不明確,所以建議夫妻雙方可以提前進行約定,那最后分割的時候就以分割的結果為準了。
希望回答能對您有幫助!
‘’不可能!‘’
依我之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法律規定的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去世后的遺產繼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還健在,依繼承法之規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遺產份額健在的父母作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人之一,依法應該分得該得的份額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還有親生兒女或依法收養的兒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繼承法之規定‘’子女‘’也是該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依法依理應該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遺產的應得份額;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懷有男方的骨血,雖未出世,但依繼承法之規定遺產繼承時應留有‘’遺腹子‘’的份額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鮮活的生命,就必須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該份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經營活動,或履行與已身份相關的必要的義務而對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后所余遺產才能分割。
如果還有N…個合法理由參與‘’去世一方所留遺產‘’的分割。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雙亡,且夫妻雙方也無外債,如果一方以遺囑‘’的形式明確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己的份額全部由另一方繼承的話,那么,此種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繼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遺產。
請問: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還能完全繼承其遺產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您好!
夫妻一方過世,遺留下來的財產,千萬不要認為都屬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繼承來進行分配——本來僅僅夫妻倆人的財產,可能要由多個人來分了。
繼承問題,或者說遺產分配,可以說是每一個家庭都必然會面臨的問題。一旦發生繼承,有兩個問題繞不開:一個是繼承人的范圍,一個是可繼承的份額。
繼承人的范圍
題主提到“夫妻,男方病故,男方有媽,有弟弟,有女兒”。
這個描述,其實基本上已經圈定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妻子、母親、女兒。這三類人,就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其中題主提到的“弟弟”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在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此外,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如果男方生前有過合法有效遺囑,那么,將忽視上述法定繼承人范圍,由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所以,關于題主問題,涉及到的繼承人范圍,基本結論是:
- 如果男方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
- 如果男方生前沒有合法有效遺囑,其遺產由妻子、母親、女兒繼承。
可繼承的份額
1.房產中的“遺產總額”。
題主提到“現有住房一套,為妻子住房”,其實這個描述很模糊,并不太清楚這套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妻子個人財產。
- 如果這套房子是夫妻用共同財產獲取的,或者說“婚后沒有用個人財產獲取”,那么,這套房子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題主描述,更偏向于理解為“登記的是妻子名字”。那么,這套房子中,有一半兒作為男方的個人財產,現在變成了遺產。
- 如果這套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而且確實是妻子個人財產,那么,房子將不作為遺產,不存在房產繼承的問題。
所以,題主首先需要確定的,是這套房子,到底屬于妻子個人、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我們只就這套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男方生前沒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做討論。
- 這套房子中,有一半兒是男方個人財產,現在作為遺產。
- 上述三個繼承,對這部分遺產份額具有均等繼承權,各自1/3,也即各自繼承整個房產的1/6。
- 所以,嚴格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相當于妻子有整個房產的4/6,男方母親、女兒各自1/6份額。
3.應該如何分配?
無論法定分配結果是什么,都需要繼承人之間進行協商——所以,上述法定繼承份額,提供的是一個分配依據,而并非一定要按此分配。具體分配結果,需要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
這里無法給出結論,只為題主提供一些建議。前提是,家庭和諧。
- 盡可能不要“向上繼承”。例如,如果男方母親繼承,從理論上,未來不太長的時間內,可能還會發生一次繼承(男方母親過世),還需要對同樣份額再辦理一遍繼承,比較麻煩;而且,如果男方有兄弟姐妹的話,發生轉繼承是必然的,更麻煩。前提是,妻子要孝敬婆婆,孫女要孝敬奶奶。
- 可以考慮由女兒繼承。這個建議的理由是,未來房子恐怕還是都需要給到女兒,在女兒孝順的前提下,提前讓女兒繼承,可以免去后續再繼承、再過戶產生的麻煩、甚至費用問題。
當然,如果繼承人之間都不想放棄,那么就按照法定規矩來,大家也不要爭——只要繼承人沒有“出格”的事兒(例如,觸發了不能繼承的條件),結論就是如此,爭執無非也是增加點麻煩而已,改變不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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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產如果一方父母買房給兒子(女兒)在父母沒有去世前理所當然是父母的,父母去世后只要過戶另外一方財產都祘夫妻共同的!
先說結論,一般來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看一下《婚姻法》中怎么說的吧。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的意思是,一般而言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遺囑中確定了只屬于子女一方的財產。則為其個人財產。
因為規定的比較模糊,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去詳細解釋。
所以,各地區法院對于這點口徑略有不同。
部分法院認為一定要明確在遺囑中寫明只屬于一方,才算是其個人財產。
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只需要在遺囑中寫明繼承人姓名,即屬于其個人財產。
上海的裁判口徑偏向于第一種觀點。
當然,如果都沒有遺囑的話,那當然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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