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盜竊物品需要還回去嗎_盜取別人東西然后還回去是什么罪?
特邀律師
不僅要返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是違法或犯罪行為。
不管通過什么途徑,只要明知是犯罪得來的,不管你是低價、合理價格甚至高價購買,都是違法或犯罪行為。有一句廣告語“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同樣,正是由于存在大量下游收贓、買贓的行為,才使得上游盜竊犯罪猖獗,屢禁不止,可見其社會危害性之大,不嚴厲打擊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維護社會穩定。
買贓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以贓物價值是否達到7000元(河北省)為限,7000元以上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進行刑事處罰;不滿7000元的,不構成犯罪,但要予以治安處罰。
一般情況下,贓物要予以追繳、退賠。
法律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因此,明知是贓物而購買,屬于惡意取得,辦案機關會對原物進行追繳,發還被害人。
只要一種例外情況可以免責、免追繳。
那就是“善意取得”。比方說,小偷偷了一件物品,恰好發票也在,小偷賣的時候,價格也比較合理,購買者根本就意識不到這是“贓物”,購買者的這種“善意取得”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也明確表示,“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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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有盜竊的主觀惡意,有盜竊的客觀行為,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但是返還了盜竊物,未完成犯罪,通過積極返還行為阻止了犯罪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應以盜竊中止判處,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盜竊車,應當返還失主。購買人的損失不應當向失主主張。因為車輛不同于其它無法辨別所有人的物品,車輛使用登記制,車輛的買賣要進行變更登記。購買人在這種情況下主張不知情是難以成立的。其次,如果購買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屬于贓物而購買的,還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一、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應認為已取得所有權。但如果失主愿支付價金要回原物時,應當準許。
二、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不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權。其所受損失,可以斟酌具體情況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分擔。
三、如上所述,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無過錯,而且雙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損失,因之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應盡量采用調解方法解決。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雙方分擔損失。
這個不好說。
小偷盜竊東西后,一般是盡量低價賣出變現,因此贓物能找回來的可能性不大。
一般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小偷的贓物還沒有處理,一般查獲后會返還受害人(案件處理后)。
2、贓物已經處理,但是警方找到了贓物去處并成功找回。一般也是返還受害人。
3、贓物已經處理,贓款還在。一般是結案后將贓款按比例返還受害人。
4、贓物已經處理,贓款被揮霍。如果小偷愿意另外籌款交回,則教會的贓款會返還受害人。
5、贓物已經處理,贓款揮霍,小偷無力賠償。這種情況只能是失主認倒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