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人家東西還回去會判刑嗎_拿了別人的東西又主動還回去算犯法嗎?
特邀律師
如果你是指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想將這件東西據為己有,那么你已經成立盜竊的既遂了
關鍵要看物品價值,超過2000元的,構成盜竊罪,要判刑的,退贓只是從輕處罰的情節
廣西務誠律師事務所回答您的這個問題:盜竊既遂后,不可能變成未遂,退贓只是減輕處罰
1、如果盜竊數額在1000元以上或盜竊次數在3次以上的話,即使返還了財產,還是會構成盜竊罪的,會收到刑事處罰,返還財物只是從輕情節。如果盜竊數額在1000元以內,且是首犯的話,可以不起訴。
2、依據《最高院最高檢關于盜竊罪司法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