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工資怎么賠償金_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二、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擴展資料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監察執法大隊去投訴。
首先,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醫療期:
①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②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其次,醫療期內員工不可以解除,如果協商一致雙方解除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不同意解除,法院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
最后,如果員工一生病就解除勞動關系,對于企業文化絕對是負面的,讓其他員工來看就是公司不重情義,也就不愿意為公司賣命工作;
所以,綜上所述,公司輕易不要辭退醫療期員工,如果有困難確實需要解除,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且賠付雙倍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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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不需要補償,只要能證明你有發過工資就好了。其他就是立馬改正過來,以后要有工資條和支付臺帳,否則勞動監察會去你公司喝茶。
有的網友說,老板連工資都拖欠,怎么可能會支付給你補償金和賠償金呢?這是站在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角度上講的風涼話。
當我們提供了的工作,老板不給工資是非常氣惱的事情。尤其是勞動者本來是以工資為生活主要來源的個體,不給職工工資簡直就是不讓職工生存。因此,國家是嚴格禁止拖欠工資的行為,并對拖欠工資有嚴格的處罰力度。
拖欠工資可以判刑。過去叫惡意欠薪罪,現在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只要通過轉移財產、逃逸等方式,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西安一石材廠老板因拖欠職工工資,被判處一年零四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于工資報酬是如何規定的?《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權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為了配合相應《勞動法》的實施,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1994年也出臺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果遇到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
因此,當企業拖欠我們工資的時候,我們應當依法進行維權,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不過拖欠工資就白拖欠了嗎?沒有什么補償嗎?這一點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還真有規定。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照正常工作前12個月的工資待遇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
第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明確,用人單位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加班費,發放給職工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應當補發并加發25%應發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上述兩項規定,就是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企業拖欠職工工資行為的對職工的補償。
因此,勞動者遇到拖欠工資行為最主要的還是依法上前維權,否則只能眼睜睜的看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并不劃算。只要我們了解法律知識,依法去維權,總會有更多的利益能夠得到保障。
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是可以申請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話,用人單位應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同時,在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并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仲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職前菌希望大家最好不要遇到這種情況喲,所以找工作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特別是應屆畢業生,如果是畢業了不打算考研,確定了直接找工作的話,那就得提前了解秋招動態,并關注企業的招聘信息。
同時,對于你將要進入的企業,你要盡可能地去了解該企業的企業文化、工作環境、要利用好一切可以了解到企業信息的渠道,包括企業官網瀏覽、校園宣講會、空中宣講會、應屆生求職網等等,避免迷迷糊糊地就去了一個不太適合自己或者不夠完善的企業,畢竟等你再想跳槽,你的身份就不一樣了,求職門檻和成本會高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