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關于生孩子的規定_婚姻法有關私生女的規定?
特邀律師
關于結婚生孩子的問題,對這個來說也就是在《為國接種~為姓接代》如果不會接種接代的女人,不如干脆離婚!!!
非婚生子女身份如何確認 確認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父母在社會上公開承認。
2、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證處做公證證明。
3、戶籍登記,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的去派出所上戶口。在戶籍冊中載明其生身父母。
4、有直接證據證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誰。比如,書信、、音像材料等載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當生父或生母拒絕承認親子關系時,可以通過的方法確認其生父母。親子鑒定是運用高科技手段,通過對比遺傳基因來確認血緣關系的一種手段,準確率很高,已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并為司法實踐所廣泛應用。
二、非婚生子女判定的法律依據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為有輕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各地法律定義有別),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
生男育女既是女性的權利,也是女性的義務,就如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相成的一樣。過去還有一句話,叫先義務后權利,是提醒人們在亨受權利時不要忘了盡義務。生育是女性的專利,握有主動權就更應不忘盡義務。
答:沒辦理結婚登記證的婚姻,從理論上講,它是一種違法婚姻。
計劃生育是我們的基本國策,從計劃生育的角度看,不結婚就生孩子,是一種非法生育行為,所以,我認為不辦結婚證,是不能生孩子的,如果生岀來了孩子,在法律上叫做:計劃外生育的非婚生子。
但是,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考慮到人的生命權,考慮到人性化的問題,堅持大人違法,是大人的錯,大人違法,法律應該懲罰大人的原則,而小孩子不懂法,是無行為能力人,所以,就不去追糾孩子的錯誤。
總之,法律上對待沒結婚生出來的孩子,和人家正常合法結婚,生岀來的孩子,在法律名稱上,是有區別的,一個叫非婚生子,一個叫婚生子,因此,我認為現在是法治社會,希望年輕人千萬別渺視婚姻法,不要給孩子和自己釀成苦果。
(原創于2O2O年12月16日)
謝謝邀請!
我覺得世間的事情沒有太絕對的。如果有條件的話,應該生個孩子,無論男女,這是生命的延續!如果身體條件不允許,我是反對生孩子的,不能拿一命換一命!
我們總說,孩子是愛情的結晶。兩個人相愛結婚,生子,屬于自然法則吧!一代代傳承下去,才有了生命的延續!即使我們不那么高尚,生個孩子在身邊,也會讓自己的生活更充實一些,還能見證一個孩子從小到大的生命歷程。而且父母對孩子的愛真的是無私的,我認為給予愛會比得到愛更幸福一些!所以我說:如果有條件的話,應該要個孩子!
我們看過很多新聞,女人身體不允許的情況下,強行要孩子。如果大人孩子的命保住了還行,如果大人的命保不住,我覺得就是一個悲劇。你用生命換來的孩子,一出生就失去了最無私的母愛,誰能愛孩子比你愛的更深呢!更何況,你死了,你老公能為你獨身嗎?后媽有幾個是真心實意對孩子好的?
至于沒有孩子離不離婚的事!那就得看你們夫妻的觀念了!有很多人一輩子沒有孩子過得也挺好。如果有一方非常想要孩子,必須要孩子,離婚的幾率大一些。如果思想開放的,夫妻不能生,可以領養呀!孩子從小在誰身邊就跟誰親的。所以說,身體不允許就別要孩子了,不是鬧著玩的!沒有孩子有很多解決方式,不一定離婚!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你同意嗎?如果有疑問可以留言!
這個問題分兩個層次,一,老人們都盼望抱孫子,二,年青人各有愛好,想生就生不想生就不生,但從人類繁延的角度考慮,還是生的好一些,有了孩子,對鞏固婚姻還是有幫助的,人常說,在一起生活,勺不磕碗磕,沒有順當的,有了孩子,就有了責任,再說孩子也是婚姻的橋梁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