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一審撤訴_仲裁不予受理起訴法院后撤訴,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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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在一審中,原告就不能撤訴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也就是說,程序走到法院開庭后,宣判前,也不是原告想撤訴就能撤訴的,這個時候,原告想撤訴,就由法院說了算了。
一審判決后,對于一審法院來說,已經是案結事了。
一審法院對于爭議的問題已經做出評判,這個評判,對一審法院來說,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如果不是經自身再審程序糾正的話,一審法院也是無權進行變更的。
更不要說原告了。
當然,原告可以提起上訴,在上訴審中撤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但請注意: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訴,是指在案件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或申請人,要求撤回其起訴或仲裁申請的行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是準司法行為,是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而由此也產生了勞動爭議仲裁與法院審理程序上的銜接處理,不同于一般法院審理案件。
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8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所以,被仲裁員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判為撤訴的,再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而當未按規定到庭按撤訴處理的,申請人不服該裁決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據相關規定:法院應當受理。不過,經法院審查認為“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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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通常只有一年期限。如題所述,曾經在仲裁時效內主張過權利的話,那么這個時效就會中斷,那么在撤訴起重新計算一年。
由此看來,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是錯誤的。不過呢,你憑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的決定書或者通知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為只要經過了仲裁程序,無論是駁回仲裁,不予受理,還是超期未審結,還是不服仲裁裁決(但是各項裁決屬于終局裁決除外),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通常情況下如果仲裁時效曾經中斷過,那么你的仲裁在程序上就存在勝訴的可能。當然如果缺乏實體證據,案子還是比較困難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三年時效是民事訴訟的一般時效,勞動仲裁屬于特別法規定的特別時效。因此切忌受蒙蔽而錯過仲裁時效。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所以勞動者維權一定要及時,依法,正當,切忌觀望等待而錯過仲裁時效。
仲裁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訴后撤訴,就不能再起訴了。因為勞動仲裁前置,是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條件。既然已經起訴,后又撤訴,說明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的裁決是服從的,勞動仲裁裁決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