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管怎么辦_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不受理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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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仲裁不受理,如果對仲裁不受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方法有很多: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裁決生效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公安機關投訴舉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達到一定金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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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部門作出的裁決文書不叫《判決書》,是叫《勞動仲裁裁決書》或者《勞動仲裁調解書》。
《勞動仲裁調解書》一經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即生效,如果單位不按調解書履行,勞動者可持調解書和勞動仲裁部門出具的”送達回證”或者“送達證明”,到人民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書》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裁決結果是“終局裁決”的,員工不服裁決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員工對裁決結果沒有意見,在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內,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的,員工可以持裁決書和“送達回證”或者送達證明”到人民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用人單位即使不服裁決結果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起訴,但如有證據證明仲裁程序違法的,單位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且申請撤銷期間不影響員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種是裁決結果是“非終局裁決”的,這種情況無論是員工還是用人單位,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下只有雙方都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裁決書才生效,如果單位拒不履行的,員工可持裁決書和“送達回證”或者“送達證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在法定期限內到法院起訴了,仲裁裁決書未生效,只有等法院審理后作出裁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生效之后,單位仍拒不履行的,員工可持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是國家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為維護勞動者權力設置的司法救濟手段,其效力等同于法院判決。但強制執行需要兩個要件,一是用人單位沒有選擇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仲裁已經生效。此時用人單位如果拒不執行仲裁結果,勞動者可以要求仲裁機關將仲裁結果移交法院強制執行,此時此仲裁結果等同于法院判決。
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出來后,一般會采取兩個拖延辦法,一是向上級勞動部門申請復議,申請
了復議就不可以再向法院提請訴訟,同時二審的仲裁將具有等同于判決的效力。二是選擇向法院起訴。
遇到這種情況不必焦急,這是法律授予用人單位的權力,當他把這個程序走完,他也就窮途末路了,執行仲裁或判決結果是唯一選擇,用人單位在勞動部門一般都有勞動保障金,裁決或判決生效后,勞動者可以要求從保障金中支付,這樣則不必再申請強制執行,剩下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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