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內容_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標準版本,小企業沒有那個能力自己重新寫勞動合同,大企業不敢自己寫對員工不利的條款。
勞動合同的續簽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保持勞動關系,于是在原勞動合同終止前辦理延續手續的行為。
一、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續簽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是原勞動合同的雙方,否則將產生新的勞動合同,而非勞動合同的續訂。
2、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基本上與原來的勞動合同一致,主要系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當然若其他內容也發生變化者,同樣屬于勞動合同的續訂。
3、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經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
但是續簽勞動合同協調一致例外是,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應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
首先,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了解勞動者的意愿。對有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勞動者,應及時協商續簽事宜。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續簽事宜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最后雙方簽字蓋章即可。
三、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交給了勞動者,一旦具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①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者;②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等),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如果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采取什么措施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⑴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左右書面通知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終止。
⑵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盡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紅線。
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者,應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否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再通知勞動者走人,則容易產生糾紛。
4、與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職工、外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8年。其次,對于外國人在我國就業者,用人單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不應超過其就業許可證的期限。
5、對于工傷傷殘等級為1至6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職工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后,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么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征求勞動者意見,然后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征求勞動者的意愿,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后仍不愿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首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要給新人讀透講透并理解簽名,避免事后推脫。
其次,符合和執行勞動法萬及國家各項法規,減少勞動糾紛。
另外,了解和關注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做好員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