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董事會人數_董事會出席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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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公司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成員人數3-13人,因此一般不會少于3人,多數是5-7人,也有更多的如9人和11或13人的,這可能與股本結構有關,但多為單數。二、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明確,一是必須設董事會,二是人數為5-19人。
2006年最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對董事人數的奇偶并未作規定,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章程中作具體的規定。
關于監事會的人數,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無強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多規定為3人以上,具體人數一般視公司的股本規模、職工人數而定。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組成監事會,只設立l至2名監事。可以總結如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設置董事會,那么董事會人數必須是3到13人。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可以不設董事會,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置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例外的是國有獨資公司中,監事會成員不能少于5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5至19人。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股份有限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在公司法意義上,執行董事出現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且實踐中,執行董事只有一個,代表公司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股份公司是必須要設立董事會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因此,股份公司董事會最少應由五名董事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的法定人數為5--19人,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2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