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_股份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
特邀律師
您好,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法》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根據實際情況來看,股份公司的設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第二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第三發證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新公司法對所有公司的設立均采準則主義,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原來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所采的核準主義。因此,根據我國《公司法》,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原則上采取【D.準則主義】
你是否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結構圖的原理?
很長一段時間,我們在畫組織結構圖時,都會犯很多邏輯關系錯誤,尤其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到底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這些起什么作用該怎么描述都有點暈,所以今天單找了一份資料看拆解看看。
這是百度百科舉得一個例子,可以看到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位置,接下來我們仔細看一下他們的定義及各自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是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等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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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結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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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或者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公司的基本規章制度。
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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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
4、提請任免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5、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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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董事、經理及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股份公司可以采取發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采取發起方式設立,公司股份由發起人購,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會募集兩種。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不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發行部分股份,經批準也可以向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部分股份。采取社會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
采取發起方式設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稱為定向募集公司;采取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稱為社會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1年以后增資擴股時,經批準可轉為社會募集公司。
設立股份公司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應發行的股份總數的35%。
(2)設立公司應有3個以上(含3個)發起人。 國營大型企業改組成為公司的,經特別批準,發起人可為該大型企業1人,但應采用寡集方式設立公司。
(3)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數的1/3。自然人不得充當發起人。
(4)公司注冊資本應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本總額為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
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有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不應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