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約定房屋抵押有效嗎_別人拿房子抵押給我借錢違法嗎?
特邀律師
借條中約定以房產作抵押,屬于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就是無效的。《擔保法》: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按題目描述,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屬于流押條款,所以這樣的約定應當是屬于無效的。
所謂流押條款指的就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合同當中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所抵押的財產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這樣的條款即使是債務人自愿同意簽署的,由于該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這樣的條款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之所以被認定為無效,是因為這樣的條款有可能給債權人造成不公平的對待。
舉個例子,假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元,但債務人抵押給債權人的房產假如價值500萬元。此時假如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100萬元,如果按照合同約定,債務人就需要把價值500萬元的房產完全歸債權人所有,那么顯然債權人額外多獲得了400萬元的賠償。所以對于這樣的賠償,顯然對于債務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或者是代價是非常大的,與債務本身也是不對等的。所以對于這樣的流押條款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
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如果債務人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不能清償的時候,債權人可以有權處分抵押財產,比如,將抵押財產進行變賣,用變賣所得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但是該債務緊限于合同約定的本金和利息,對于多余的部分應當退還給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想以物抵債,那么需要債務到期之后,另行與債權人簽訂以物抵債的協議,而不能直接在借款協議當中約定將抵押財產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
所以對于借款糾紛有時候是非常復雜的,建議當事人有需要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找律師一對一咨詢。如果您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作為出借人一方借給別人錢時,總擔心借期到了之后借款人沒有償債能力導致借款本金無法要回的風險產生。為了降低此類風險的發生,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大多數出借人都會選擇的方式。但由于此類借款大多發生在關系較好的親戚、朋友、同事之間,礙于面子很多人僅要求借款人將房產抵押事項記載于借條之上。
那么問題來了,把房產抵押事項寫在借條上就一定能夠保證出借人無法實現時債權行使抵押權么?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房產抵押?
房產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出借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因此,從上述的解釋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雖然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的事實記載于借條之上,但是在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出借人的抵押權并未生效,在借期屆滿之后如果借款人無還款能力,出借人僅僅依據借條上的抵押事項要求實現抵押權的可能極低。
是否違法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借款利息是否超過月息2分的標準。只要借款用途合法,月息符合法律規定,一般都是合法的。當然你說的拿房子抵押,需要去房管局做抵押登記,抵押才會有效。關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只要他簽字借條就有效,但以房產證作抵押這種抵押方式是無效的,而且潛在的風險也很大。
借條是雙方債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只要對方簽字那你借出去的錢就是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只要對方給你寫了借條,并簽字確認,那這個借條就是有效的。按照這個借條的相關規定,到期之后對方沒有正常還款,你可以以這個借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錢。但是對方還錢不是因為他把房產證押在你這邊,而是因為這個借條的法律效力,有了這個借條之后,你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只有在對方不愿意還錢的情況下,法院才會采取強制措施,比如通過拍賣對方的房子來用于償還你的欠款。
但在寫借條的時候有一個地方必須也要引起注意:
第1、對方簽字必須是本人簽字。目前有一些人可能會通過一些小手段來規避本人簽字,比如故意寫錯字(比如把開寫成井)、或者以其他借口離開現場,讓別人代你簽字等等,出現這種情況下,借條是無效的。
第2、借條利息的約定。如果你們雙方借錢有利息,那一定要在借條里面明確寫下來,如果你不在借條上寫下來,那對方可以拒絕支付這部分利息。 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產證借條抵押并不是有效的抵押,而且存在很大的風險。
雖然對方把房產證給了你,而且在借條上約定用房子做抵押,但這種抵押并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有較大的風險,我給你說一個真實的案例,你就知道其中的風險了。
前幾年我也曾經接觸過一個客戶,他當時也是把錢借給了他的朋友,因為雙方比較熟悉,所以在借錢的時候也只是在書面上說以房子抵押借了20萬塊錢,而且他那個朋友也把房產證押在他那邊,但是雙方因為相互信任,而且為了簡便手續,所以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剛開始的時候這個事情并沒有什么大的影響,他那個朋友第1次借錢都是按時正常還款。也正因為有了這個信任,所以過一段時間他朋友又以原來那套房子作為保證向他借了30萬,雙方還是只是在書面上說明以房子做抵押,并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手續,而且在這次辦理的時候,他那個朋友的房子是干凈,沒有任何貸款,也沒有任何抵押,這樣表面看起來是沒有任何風險的,畢竟他朋友的房產證在他那邊。
但是等到還錢的時候,他那個朋友因為生意失敗,沒法正常還錢,然后他就準備向法院申請把他朋友的房子拍賣掉,然而等他去申請法院處理的時候才發現他那個朋友的房子已經賣掉了,而且是被法院拍賣的。
然后這個朋友就覺得奇怪了,他那朋友房產證明明在自己手中,為什么法院還可以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呢?其實光有一本房產證是沒有什么法律效力的,因為別人可以房產證丟失的名義掛失之后再重新辦理新的房產證,新的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那就可以抵押給別人辦理貸款,后來因為這筆貸款沒能力還,所以別人就向法院申請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
而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房產拍賣所得會按一定的順序進行償還,第一抵押權人可以優先獲得償還,剩余的錢其他抵押權人依次獲得償還,而這里所謂的抵押權是以在房產登記部門的備案為準,而不是以誰拿到房產證為準。
如果你手頭拿了房產證,而且借條明確表示以房子抵押用于借錢,這種情況下,房子拍賣所得會優先用于償還有抵押權的那些人,還清有抵押權的債務之后,如果剩余資金那才會還給你,如果沒有剩余資金,那房子拍賣所得就不會用于還你的錢。
類似的問題目前在民間借貸當中經常會發生,很多人以為有了房產證,而且有了借條就以為借錢就萬無一失,于是忽視了要通過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手續辦理,結果到最后只能吃了啞巴虧。
所以在這建議下大家,如果借錢以房子作為抵押,一定要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登記,只有在房產登記部門登記了那抵押權才會有效,否則以房產證抵押就是一個空頭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