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取得票據權利的方式有_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特邀律師
1.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
2.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3.無對價取得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解釋】(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的票據權利,則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2)如果前手因欺詐、偷盜而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1、票據的善意取得,是指當事人依票據法規定的方法,善意地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據,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享有票據權利。 2、票據取得如構成善意取得,應具備五項要件:①須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所謂無處分權人,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為無處分權人時,票據抗辯的切斷原理和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相分離的原理已有保護,不須適用善意取得原理;從有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也不須適用善意取得原理。②須以票據法規定的方法取得票據。即主要以背書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如以其他法規定的方法取得票據,因是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所以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僅對無處分權人享有一般債權。③須取得有效票據。票據的有效是享有票據權利的基礎,無效票據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善意而取得無效票據的,同樣不能享有票據權利。④須給付對價。完整享有票據權利的,應付有對價,善意取得同樣應具備該項要件。⑤須為善意。所謂善意,指無直接惡意、間接惡意,也無重大過失和知悉抗辯原因,否則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
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的標準認定如下:
(一)當事人以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
這個對價通常是取得價款要交付相應的實物、貨物或其他與對價相應的標的物,持票人不得無對價而取得票據,否則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基于這樣的規定,不對價取得票據是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我們就有理由判定你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不能行使票據權利。??支付對價僅僅是一般原則,是宣示性的規定,這一原則也存在例外,如合法的贈與、繼承、交納稅收,是不需要對價的,完全是一種法律規定。
??稅收問題是不是真的沒有對價其實也不是,表面上看,這一環節是沒有對價的,但交納稅收后享受了法人、公民的基本權利,其實就是國家所給予的相應的對價,只不過不很直接。??繼承與贈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持票人自己的個人意愿,不支付對價都是可以的。
??如果繼承和贈與還需要對價,恐怕就與繼承和贈與的實際表現形式和要達到的目標不相吻合了。比如說繼承,要繼承這輛奔馳車,需要拿十萬元錢,這不是純粹的繼承了,成了付出象征代價而取得標的物的行為了,所以跟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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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票據的手段必須合法
依票據法所規定的背書、稅收、繼承、贈與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權利應當由合法取得票據的當事人享有。票據法明確規定以欺詐、脅迫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是否合法取得票據的證明中,最為重要的是以背書方式取得票據時票據背書連續性的證明問題。??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應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票據背書的連續主要是指在票據背書中,包括轉讓以及非轉讓背書,票據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間斷。
??非轉讓性的背書有時包括質押,質押本身其實不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還包括委托收款或委托付款,這都不是典型意義上的轉讓。??
1、票據上現存的背書在形式上均為有效的背書。這是認定票據背書的前提條件。
??所謂形式上有效的背書,是指背書應當具備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背書行為的必要形式條件,主要是指背書人的簽章。簽章很重要,既要簽字又要蓋章,背書人欄里和被背書人欄里都要簽上,如果背書人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的規定,或者背書人根本沒有在票據上簽章,則背書就因形式要件不具備而無效。
????對于形式上無效的背書是否導致整個背書不連續,學者間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我認為如果票據上的背書是形式上無效的背書,就不存在其余背書連續背書的情況,如果委任背書,其他背書可能也會形成不連續性。
? 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則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以欺詐的手段取得票據。欺詐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簽發或轉讓票據。欺詐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①欺詐方有欺詐的主觀故意。即欺詐方在主觀上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而仍然去欺騙對方。 ②欺詐方有欺詐的行為。即欺詐方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或者有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的行為。 ③另一方當事人發生受欺詐的結果,并且該結果與欺詐行為有因果關系。 以欺詐的手段取得票據,顯然違背了被欺詐方的真實意思,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以欺詐手段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因偷盜而取得票據。由偷盜而取得票據,是將他人的財產非法地占為己有,違背了票據持票人的真實意思,因此,由偷盜而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脅迫是指行為人非法地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將其票據轉讓給行為人。比如,以將要發生的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損害相威脅,或者直接給對方造成人身的損害、精神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轉讓票據。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違反了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4)明知票據有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而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人。在民事活動中,善意取得的財產,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惡意取得的財產,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所謂惡意,是指行為人基于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的動機而實施的行為。如果受讓人明明知道票據存在有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也就是明知讓與人不享有該票據權利,卻出于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受讓該票據的,屬于惡意取得票據行為,因此,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5)因重大過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人。重大過失是指稍加注意能夠注意到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行為人有重大過失,是行為人有過錯,有過錯的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所以,受讓人在取得票據時,應當注意對票據進行審查。發現票據有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地方時,應當拒絕受讓。比如,銀行代為付款時,對缺少法定必須記載事項的票據予以付款,這種損失應由銀行負擔,銀行不得以持有該票據要求他人補償其過失支付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