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是放棄全部還是部分呢_繼承人可以有條件的放棄繼承權嗎?
特邀律師
您好!
題主的描述有些模糊,尤其是“是否已完成財產分割”這句話,指的是完成分割還是未完成分割?這里把題主的問題分成兩種情況:
- 一種情況是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且房產已經繼承完畢,房產是否屬于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
- 一種情況是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房產未完成分割,房產是否屬于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
這兩種情況的結果是不一樣的。就這兩種情況,分別說明一下。
前提是:所謂放棄繼承權,首先必須是繼承人的主動、自愿行為,不能被脅迫、誘導。同時,放棄行為必須要有證據。例如,通過“紙質”的形式、或者通過其他證據(錄音錄像、人證)能夠證明的口頭形式等。
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房產已經繼承完畢
這種情況下,一旦繼承完畢,就意味著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已經不能再分割房產了。
注意上述這段話,繼承完畢是兩層意思:
- 繼承。出具具有公信力的繼承證明,主要就是《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這兩類證明材料一旦出具,就已經確定了最終的繼承人。而且,這個證明材料出具過程中,是充分征求所有繼承人意見的。所以,出具了,能定的是:放棄的人沒有繼承權了。但是,并不能決定:有權繼承人就一定是房產的產權人——還有完成過戶。
- 過戶。過戶是繼承完畢的最終標志。如果說“繼承”是過程,過戶就是結果。繼承解決的,是最終誰繼承、誰不繼承的問題;過戶,解決的是把房產過戶到繼承人名下的問題。到此為止,才算繼承人繼承完畢。
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房產沒有繼承完畢
這里再細分兩種情況:
1.本來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了,但是,在還沒有辦理繼承手續的時候,反悔了。
注意:這里強調的是“還沒有辦理繼承手續”——
放棄繼承權的人做出的“反悔”意思,要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無非就是兩種結果:
- 所有繼承人之間達成一致,認同了反悔。這種情況下,所有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就是了。
- 所有繼承人之間達不成一致。這時候,就必須要法院介入,由人民法院根據反悔的理由做出判定。
2.在辦理繼承手續的過程當中反悔了。
這種情況下,反悔的意義不大——多數都按照“放棄繼承權”處理。
除非提供特別客觀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反悔”是有客觀理由的,例如自己不知道遺產多少、其他繼承人有過誘導欺騙行為等。否則,即便在法院判決過程中,也不會支持反悔行為的。
還有一些特定情況
指的是“不能放棄”——即便放棄了也不行,必須要繼承。
這是從對于部分“弱勢群體”保護的角度。針對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必須要為其留有繼承份額,包括:
-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即便作出放棄表示,也無效。其監護人(例如父母)也不能代替其做出放棄表示。
- “雙無人員”。指的是沒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人。這類人群體,在繼承的時候,必須要給其留有必要份額,不能放棄、或者不能全部放棄。
您好!
并不太清楚題主提到的這兩套房子有什么關系。但是,從放棄繼承權的角度,二者之間沒有關聯性——可以選擇放棄其中某項財產、繼承其他財產。
放棄繼承權本身是一種自愿行為
所謂自愿行為,用通俗的話講,就是自主選擇。
兩套房子,這套房子里面屬于我的繼承權我放棄不要,但是另外一套房子我要保留該有的繼承權。這是完全合法的,任何人都無法強制。
這里僅做一點提示:放棄繼承權,不能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舉兩個常見的例子:
- 某些繼承人會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前提是,放棄部分必須給到某人。這種方式是不允許的。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權利,但是不能把自己的繼承權指定給別人。
- 用自己在某項財產上的繼承權,交換另外一項財產從繼承權。例如,這套房子我的份額我放棄,但是另外那套房子里的份額我要多分。這種方式也是不允許的。
至于說多分、少分甚至不分,前提都是需要經過協商之后達成一致的結果。
首先:債務是公司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公司債務,看題意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如果公司財產不夠的,在你父親的出資范圍內承擔,你父親注冊資本全部實繳的話那就不用管了。
其次:如果是個人債務,你父親在公司經營中是否存在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的行為,就目前信息給不了你確定的答案,你可以自己判斷一下繼承和放棄繼承對于你自己哪個更有利。
您好!
我國現行《繼承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放棄繼承權必須是無條件的。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是完全可以有條件的。當然,前提是條件必須合法。
但是,在實際的繼承過程中,附條件放棄繼承權的情況很少。
如果有,多數繼承人的想法是:我同意放棄繼承權,但條件是必須要把自己的份額給到某某人,這種情況下,條件雖然不能說違法,但是不成立。
分幾個方面說明一下:
繼承權意味著什么?
如果是合法繼承人,即完全符合繼承人的條件,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均有繼承權。但是,繼承權可以理解為“個人可選擇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不要。但是,不能轉讓。
我們舉個類別的例子:如果一人一票投票選舉,自己這一票可以不投(即放棄),但是不能把自己的這一票投票權轉讓給別人、讓別人投。
因此,繼承權是自己被賦予的權利,只取決于自己選擇接受、還是放棄。繼承權不能轉讓、甚至“出售”。
這里多提一句:
如果個人放棄了繼承權,自己放棄那部分,只有兩種處理辦法:
被其他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繼承人之間協商,全部達成一致后進行分配,但是不取決于放棄人自己的意見。
可以附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在我國《民法總則》的第一百五十八條中: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結合這一條,以及上述中所說、繼承法沒有規定不能附條件,可以理解為:在“繼承”這個民事行為中,放棄繼承權也是可以有條件的。
當然,具體附什么條件,要看題主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