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異房子都贈與給孩子_離婚房產給孩子算什么?
特邀律師
不算,算一套房產的,夫妻財產是共有財產,不算子女房產。父母的房屋過戶給子女,可以選擇贈與或者買賣方式直接過戶。不管哪一種過戶方式,都需要依法繳納過戶稅費。住房過戶前提是: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有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需要父母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上住房三證。子女需持有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雙方一起到房管部門依照流程辦理住房過戶。如果是辦理贈與過戶,需要雙方一起持有以上證件材料,一起到本地公證處,先辦理贈與公證,得到公證書,再有雙方一起到房管部門憑以上證件材料和贈與公證書,辦理贈與過戶。
房子過戶給孩子∴如果你的孩子婚前,你過戶給他房產,離了婚,女方是不能跟男方爭房子的,因為這是婚前財產,如果結了婚,把你的房子過戶給孩子、離了婚,女方有權利跟男方爭房子,那就屬于共同財產,是婚后財產。
案例: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區(qū)××路××號院××小區(qū)××號樓××單元59號房屋(以下簡稱59號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xié)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王某某付清貸款后歸雙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王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王某,目前還處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財產狀態(tài),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給王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59號房屋。
被告王某某則認為:離婚時雙方已經將房屋協(xié)議贈與王某,正是因為李某某同意將房屋贈與王某,我才同意離婚協(xié)議中其他加重我義務的條款,例如在離婚后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5萬元。我認為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出于對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應該支持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焦點:
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分析:
目前,審判實踐中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夫妻將其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行為,系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應適用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而夫妻雙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均可以主張任意撤銷權。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xié)議是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的撫養(yǎng)、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離婚損害賠償?shù)葐栴}達成的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性質的合意,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行使任意撤銷權。
我們采納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在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shù)葍热輼嫵闪艘粋€整體。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基礎上,對于人身問題和財產問題制定一個概括的“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在處理財產時,往往經過不斷地博弈和協(xié)商,通過某一個處分行為來解決多項財產分割問題。所以雙方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是一個概括的合意,該合意中任何一項財產的處分都與其它財產的處分互為前提、互為結果。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xié)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同時,離婚協(xié)議各個條款的訂立都是為了解除婚姻關系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統(tǒng)一性。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誘發(fā)道德風險。
其次,原、被告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訴爭房屋是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單獨享有對訴爭房屋處分的權利,處分該房屋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已經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該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理應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因贈與行為系原、被告雙方共同作出,故在離婚后一方欲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夫妻共有的房產贈與子女,離婚后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謝謝邀請,我認為不可以,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離婚了,協(xié)議中約定就有效了,如果夫妻復婚了,可以撤銷。
夫妻婚后所買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房產與孩子無關,如果夫妻雙方均同意,可以將房子贈與孩子。夫妻雙方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但是需要注意:
1、必須是夫妻一方財產或者雙方共同財產,約定第三人財產的無效。
2、不能損害第三人利益
夫妻離婚將房子贈與子女的,不需要公證。只需要雙方簽訂一份贈與協(xié)議書,約定將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但是,由于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房子贈與的,沒有過戶的,房子還屬于原產權人。因此,離婚房子贈與子女的還需要過戶,才是真正的贈與。 具體步驟如下:
1.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關于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2.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交納契稅,領取契證。
3.辦理公證。
4.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由受贈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1)申請書(2)原房地產產權證(3)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4)贈與書及公證書(5)契稅收據(jù)。
5.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里″交付″以辦理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