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_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規定?
特邀律師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三種情形是:
- l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l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l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勞動合同只是沒有一個確切的勞動終止時間,并不意味著不能解除。一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比如嚴重違紀或者造成重大損失、違法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也是可以解除的。所以不少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理解是不全面的。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跟單位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沒有必要。企業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成“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也不對。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員工而言,意味著企業的認可和穩定以及更穩的保障。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 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賠償標準如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PS: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特別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總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個沒有確切截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屬于合作雇傭長期有效的。在不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下是不能隨便解除的。如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立,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可得到相應的賠償。
無區別。固定期限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合同時的基本條件、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都相同,雙方唯一區別在于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后不存在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這一法定形式。但是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再續簽一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兩種實際區別并不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非是多了一個法定期滿企業解除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個相對省錢的解除方式。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企業可以選擇不續簽終止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沒有勞動合同終止不續簽的手段,只能與員工協商解除,員工同意協商解除,則給付賠償可以解除,員工不同意協商解除,企業不能硬性解除。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擴展資料:在新勞動合同法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規定相同:
1、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相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終止。
2、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相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終止條件、經濟補償方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所以企業沒必要想方設法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定勞動合同時,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區別: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_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