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_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關于工?
特邀律師
答:不是。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還沒有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關系就還未建立,勞動合同并不等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妨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再讓勞動者上崗工作,以減少麻煩。如,勞動者上崗后不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需書面通知其簽訂勞動合同、書面通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等。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什么不利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產生以下幾種
后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雖然說是一個書面的東西,但是必須要簽的。它是明確單位職工雙方義務的一個合同書。
雖然單位辦理招用人員登記表、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可以代表你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建立勞動關系如果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上述后果也是必須要承擔的,即使你給他繳了保險還按時發工資。
應該什么時候簽訂勞動合同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般各個市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都有勞動合同的范本,可以下載打印。
建議至少要簽訂三份。
一份存入職工檔案。
一份單位備查。
一份交由勞動者。
注意,最好要勞動者簽字確認。按手印更好,這樣能夠最大程度的避免爭議。最近處理了一個上訪要勞動合同的。
這個勞動者跟單位有爭議,但是企業說給他的勞動合同他自己丟了,但是勞動者就是聲稱手里沒有,單位也沒有簽收記錄,單位也沒有留存其他備案的勞動合同。只有職工檔案里有勞動合同,但是已經交給勞動部門了。單位好難勘。
因此呢,勞動者如果沒有收到單位給你的勞動合同,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是這樣規定,不過,現實生活中運用法律不只是將法律套用到事實得出一個結論。你必須明確自己想要什么,運用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要達成什么利益。
在這個問題上,你就得明確自己是想繼續保住這份工作或者跳槽。
如果想要保住工作,那么優先的措施應該是與用人單位協商盡快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因為某些現實問題而暫緩簽定勞動合同的話,或許你也可以選擇給予一段時間的考察期,畢竟找一份工作不容易,然后,在選擇適當時間再提出要求。但是,不管怎樣,你都要留住證明本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據,例如考勤卡、工資單、上崗證、欠條,完成任務記錄等。
如果你想跳槽,這是很好的機會,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當然,這需要走一定法律程序。一定要注意走程序之前,先收集能證明本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類證據。不打無準備之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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