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與破產財產的區別_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的區別?
特邀律師
1、要是嚴格的說不是一回事,破產財產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有嚴格的定義限制,范圍是法定的, 2、區別是破產的債務人財產并不一定全部是破產財產,比如有抵押權的財產,雖說是破產的債務人財產但是不是破產財產的范圍; 3要是不是嚴格的區分的話,區別不是很大,你這么問不用說都是學法的,這兩者的區別就是范圍的差別。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后,依法可供債權人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的財產。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為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于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按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債權人的權益優先于股東的權益。
依據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社會保險費及補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現在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如果企業破產時股東出資尚未繳齊,則股東需要繳齊其認繳的全部出資,并以全部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清償之后,剩余財產才屬于股東。
所以,債權人的權益優先于股東的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擔保的債權優先。
在破產法中叫別除權,除了在和解程序中受限制,在重整和破產清算程序中都有特別優先受償權。當然,別除權范圍只及于設立擔保物權的財產
如果企業清償了擔保債權還有剩余財產或還有其他財產,可以清償其他債務,法定清償順序如下: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職工工資和屬于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和其他的社會保險費用
4.普通債權
如果沒有財產的話,工資就沒法給了。如果企業領導處理財產時,有違法無效或可撤銷行為如《企業破產法》第31.32.33等,也是可以追回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