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鑒定標準_非機動車鑒定標準?
特邀律師
1.非機動車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2.機動車有責任的要賠償非機動車一方3.雙方都沒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責任
如何界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范圍?
文/機動車保險網絡空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GA 802-2008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2條2.1:“機動車--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摩托車、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和特型機動車。”
■法條釋義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1、機動車
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坐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雖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但其中對于機動車的界定仍具有意義,按其規定,機動車具體包括: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2、非機動車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具體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輪子的車輛)、人力車(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僅指的人單人使用代步工具, 包括人力輪椅車和設計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殘疾人用機動車)。
3、關于特殊車輛的性質認定
由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區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處理中具有重要意義,涉及到和責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會對某些特殊車輛性質的認定產生較大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
⑴.電動三輪車。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歸入了‘非機動車’行列,人們對電動三輪車的性質也產生了爭議。
⑵.非機動車改裝,增加了動力裝置。如自行車、手動輪椅車上加裝小動力發動機。
⑶.外形尺寸大、質量重、最高時速快的電動二輪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劃分標準并不十分科學,把許多實質上的機動車排除在‘機動車’之外而列入了‘非機動車’之列。且上述車輛的行駛目前并不需要駕駛證,不經任何訓練的人就可駕駛,其危險性是顯而易見的,將之排除在機動車之外,與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相悖的。有些國家對機動車的界定就比較科學,如德國,首先以‘非人力’為基準,再以時速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為基準作排除,也就是時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非人力驅動的車輛均為機動車。對一些性質存在爭議的車輛,如果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圍內,可以參考此劃分標準作出性質認定。
對于電動三輪車,可以參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將電瓶車列入機動車的規定,認定其為機動車。對于加裝了發動機的自行車,如果最高時速能超過每小時20公里,也可認定為機動車。對于二輪電動車,特備是大小、重量和速度與摩托車不相上下的,如果與行人及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又需要特殊保護的,在個案中也可適當作些突破,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出發,認定其為機動車。
■參考文獻
《民事裁判標準規范(基層法院、法庭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GA 802-2008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2008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2008年10月1日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上述規定,涉案車輛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影響到民事賠償責任,并關系到行為人是否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法律規定,我們知道對于不同的車輛屬性,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責任認定存在區別。為了幫助大家理解這些區別,今天小編就與大家共同來認識一下電動兩輪車的分類依據。
一、相關規定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定義
1、機動車、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2.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的車速不應高于20km/h。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
典型的電動自行車(配備騎行腳踏板)
這就是大家熟知的是“20/40技術性能要求”。此外,值得大家留意的一點是,由于電動自行車本質上屬于自行車的一種特殊類別,因此該標準對腳踏行駛能力也作出了規定。
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
3.電動摩托車
電動兩輪車的另一大類是電動摩托車,其中根據最高設計時速和整車整備質量的不同,又可進一步細分為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
典型的電動摩托車
由于本文主要圍繞電動兩輪車來展開討論,因此現行相關標準中關于電動三輪車(又可劃分為電動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等)部分的內容,下文將從略敘述。
仍然先來看一下現行國家標準對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定義: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 24158-2009)
電動摩托車(ElectricMotorcycle),是指由電力驅動的摩托車。分為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
電動兩輪摩托車是指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兩輪摩托車。
電動輕便摩托車(ElectricMoped),是指由電力驅動的輕便摩托車。分為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
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是指由電力驅動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兩輪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
——整車整備質量大于40kg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
4.機動輪椅車
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規定,機動輪椅車最高設計車速不應大于50km/h。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5.總結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編的國家標準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實施指南的說明部分提到:所謂的低速電動車、蓄電池觀光車、老年代步車等車輛,符合GB7258-2012關于汽車(或摩托車)的定義,按照現行機動車生產管理規定必須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生產和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應為具有人力騎行功能的兩輪車輛,其最大設計車速應不大于20km/h,否則為超標電動自行車,應按機動車進行管理。因此,所謂的低速電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自行車、電動三輪代步車等電動三輪車輛均不屬于非機動車,本質上都是機動車。
而區分一輛電動兩輪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首先得判斷該車輛是屬于電動自行車還是電動摩托車,目前的判斷依據主要是現行的國家相關標準。
無論是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還是推薦性國家標準《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24158-2009),都對車輛本質屬性(屬于自行車范疇還是屬于摩托車范疇)、車輛的功能特征(是否具備腳踏板騎行功能)、車輛的設計參數(最高設計車速是否大于20km/h、是否大于50km/h,整車整備質量是否大于40kg)作出了明確的定義。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編將上述電動兩輪車的分類信息整理如下,如有疑問,歡迎留言反饋。
(二)機動車行政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了對電動自行車要實行登記管理。
公通字[2011]10號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機動車進行注冊登記。
(三)事故處理
公安部關于江蘇省公安廳就電瓶三輪車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提到凡是電動三輪車和時速大于20公里的兩輪電動自行車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違法行為,均按機動車進行處理。
二、電動自行車的認定為什么會有爭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電動自行車被認定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直接關系到事故賠償責任多少,賠償金額多少,爭議也就在所難免。
三、民事定性
(一)民事審判中的車輛是否為機動車
民事裁判存在著車輛是否為機動車的爭議。但是,當事人和法官對車輛稱謂非常多樣化,包括:殘疾人專用車、電動車、電動二輪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保潔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助力車、電動自行車、電瓶三輪車、二輪摩托車、二輪輕便摩托、二輪輕便摩托車、二輪助力車、二輪助力摩托車、輕便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助力車、助力三輪車等。
審判實踐中,僅有少數被認定為機動車,而大部分車輛未被認定為機動車。
關于認定理由鮮有判決書涉及,大抵是法官憑經驗及直覺。有文章顯示目前市場上超標電動自行車約占市場份額的90%,按此數據,民事審判中大量的超標車輛被認定為非機動車。
(二)民事審判中的三輪車輛是否為機動車
雖然國家標準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實施指南在對摩托車定義的說明部分提到電動三輪車輛均不屬于非機動車,本質上都是機動車,但司法數據并未體現這一點,85%的電動三輪車輛被認定為非機動車:
(三)民事審判中鑒定與機動車認定的關系
民事審判實踐中,極個別案件有要求鑒定機構就涉案車輛的屬性進行鑒定。但僅僅是,結論也基本是非機動車的認定。
四、刑事定性
(一)刑事審判中的車輛是否為機動車
一般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車輛均被認定為機動車。涉案車輛稱謂與民事模型中的大體一致,包括: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輕便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電動車、四輪電動汽車、助力二輪摩托車等。應該注意到,這個數據并不能說明刑事案件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的比例高,因為只有那些被認定為機動車的才會入罪,才會被納入事實模型。但上述事實至少可以說明,被稱為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的電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是會被認定為機動車的。
(二)刑事審判中“鑒定”與機動車認定的關系
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經過了司法鑒定,這與民事案件中極小的鑒定比例形成了鮮明對比。一定程度上說明刑事方面對電動車等屬性的認定,要比民事上更加嚴謹。
綜上所述:
1.民事案件中,多數電動車被認定為非機動車;刑事案件中電動車均被認定為機動車。
2.行政管理措施對電動車是否為機動車的認定沒有決定性影響。
3.鑒定措施在民事案件中較少被使用,在刑事案件中相對多。
4.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對電動車的定性,直接體現在案件的不同處理結果。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管理實踐,通常將非機動車分為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畜力車等。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具體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輪子的車輛)、人力車(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僅指肢體殘疾的人單人使用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輪椅車和設計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殘疾人用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