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范圍_企業破產會涉及到個人資產嗎?
特邀律師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債務人申請破產了,債權人怎么辦?
市場經濟中,既有機遇也有危機,很多企業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困難,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最終不得不走上破產的邊緣。如果債務人申請破產了,最終人民法院也依法裁定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債權人該怎么辦呢?
債權人需按時申報債權
債務人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后,人民法院都會依法為債務人指定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通常為律師事務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確定相應的債權申報期,對相關的事項進行公示,并且及時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48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
如果債權人沒有依法申報自己的債權,那么就不得按照破產法相應的規定程序行使債權。如果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定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的債權人承擔。
進入破產程序以后,債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一)知情權、監督權
1、債權人有權監督管理員履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3條第1款規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0條第1款規定: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督報告等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須的債務人財務和經營信息資料。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作出決定。
(二)依法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撤銷權、申請復議等權利
(不再列舉具體法律規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61條、64條、66條的規定)
(三)核查債權提出異議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依法登記造冊、審查并編制債權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5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仍然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四)行使抵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消。
法律還規定了很多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在此不一一列舉。
總結
債務人申請破產了,作為債權人應當做好心理準備,積極主動的申報相應的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積極行使債權人的權利,同時履行債務人相關的義務。雖然債權有可能得不到足額的清償,甚至債權根本就一分錢得不到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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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按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債權人的權益優先于股東的權益。
依據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社會保險費及補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現在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如果企業破產時股東出資尚未繳齊,則股東需要繳齊其認繳的全部出資,并以全部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清償之后,剩余財產才屬于股東。
所以,債權人的權益優先于股東的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我就經歷過這樣情況,我就是受害者,法人需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這是在二O一四年年底,由于公司欠債太多,法人一夜之間消失得無影無蹤,一時之間一石擊起千層浪,討債的人七十多戶完全到齊,由于法人不在束手無策不好處理。
春節以后法人回來了,登記了所有欠債金額名單,大概是七千萬左右,這明擺著是資不抵債,根夲沒有償還能力,沒辦法,只有各戶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處理。起訴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完全撤訴,撒訴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重新起訴,什么意思不得而知,只知道在別縣起訴的,法院已經開始執行拍賣他的分廠了,讓多數人白白耽誤了兩年的時間。
現在也有個水落石出,工廠已由市人民法院拍賣,大概拍賣得一千六百多萬,市法院又委托卓爾公司再次清理一下債務,時至今日已經基夲清理完畢待候分配。
如何分配賣廠所得,如何償還不得而知,自己也是受害者,因為有的起訴時財產保全過,有的沒有保全過,有的借款時有擔保人,有的沒有擔保人,怎么分配這是法院的事了,至今快七年了仍然沒有兌現,有的原告已經等不到分錢兌現的那一天早也夭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二、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第六十二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可以看出,問題的處理,完全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得到解決。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權人對清算組在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中對破產財產的估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企業破產了,會面臨清算,這時,取決于你公司的性質,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這個在法律程序上很簡單,很直接,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法人代表,股東,有沒有涉及到個人侵占公司資產的行為?這也是我們所說的企業破產,在清算的過程當中,如果你的賬目有問題,那就是大問題!所以呢,很多人認為我是有限責任呀,沒錯,但是你的賬務不清,特別是公對私,一旦出現問題,那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實公司,宣布破產,個體戶相對來說清算簡單,公司的清算很復雜,特別是股份制,股東比較多,還有一些糾紛的債務問題,而每一個債務問題可能都必須要財務,但是,很多個體民營企業都不是很正規的,很多的賬目報銷啊非常亂,這些事情也是夠頭疼的了